厦环控〔2016〕2号《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通知》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通知》
厦环控〔2016〕2号
各有关工业企业:
为加强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现就我市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厦门市所有可能产生扬尘(含粉尘、烟尘)污染的已建、在建和新建工业企业,并纳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二、各工业企业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管理等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本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本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的内容。
三、各工业企业产生扬尘的作业场所,应采取吸尘器等机械化吸尘或采取湿法除尘,避免除尘作业产生二次污染。粉尘、烟尘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有关要求,设置规范化排污口,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并正常运行,防治大气污染。
除规范化排污口外,禁止无组织排放粉尘、烟尘。在工业企业露天场所发现地面有明显生产性粉尘、烟尘的,视为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粉尘、烟尘排放。
各粉尘、烟尘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要在操作场所明示公布。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落实粉尘和烟尘污染防治措施、粉尘和烟尘污染防治设施逾期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已建成设施不能有效防治扬尘污染等行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各工业企业可能产生扬尘的煤炭及灰渣、原材料、产品、废弃物或其他物料的存放、运输、装卸作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大气环境:
(一)密封要求:物料堆场要完全密闭,禁止露天堆放。
不能完全密闭的,要采用防尘网(布)全覆盖,并配备必要的喷淋设施。
不能完全密闭、也不能完全覆盖的堆场,要在四周设置高于物料最高点2米以上的围墙(或挡风抑尘墙、抑尘网)。
(二)地面要求:堆场地面要全部硬化,四周底部要建设坚固严密的硬质围挡,防止物料或污水流失。堆场四周要有明显、确定的边界。
(三)喷淋要求:不能完全密闭的堆场,料堆表面要通过喷洒扬尘抑制剂硬化,或通过喷淋保持潮湿:
料堆四周围挡顶端要有完整的雾喷装置,喷头横向间距不大于1.5米,或确保水雾交织形成闭合。
除料堆四周围挡顶端喷淋设施外,要建设能够覆盖整个料堆的喷淋设施。每天喷淋不少于2次(雨天除外,天气炎热时要增加次数,以不产生扬尘污染为准)。
(四)作业要求:每一处同时作业的作业点,至少要配一台喷雾机,在作业过程中全程喷淋,确保作业点扬尘得到有效控制。
(五)运输要求:出入口设置洗车台,对车辆外部全面清洗。在有物料运出的出入口的洗车台还要设置冲浪池。
运输物料的输送带要密封。所有可能产生扬尘的装卸及运输节点,都应设置吸尘收集或喷淋除尘装置。
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方式进行运输,装车物料最高点不得高出车厢上沿。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运输车辆未密闭或完整覆盖的,不得进出厂。
运输车辆从未设洗车台的出入口进出,或者未做到净车上路的,视为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粉尘排放。
(六)路面要求:物料堆场外的地面要保持清洁,及时清洗,防止污染厂外。
(七)闲置超过3个月的地面要硬化或绿化,闲置时间在3个月内的,要覆盖或按料堆围挡标准建设围挡及喷淋设施。
五、前述各喷淋、雾喷装置使用频率要形成规章制度,在作业场所明示公布。除作业点外,实现自动计时喷淋,保证不会因作业和天气变化产生扬尘污染。
喷淋或清洗废水排放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六、料堆没有完全密闭的工业企业,在遇到风力4级及4级以上天气时,停止装卸物料作业。风力以厦门气象台发布为准。
七、工业企业除绿化、建筑占用地面外,露天地面要全部硬化或覆盖,禁止地面裸露。
企业硬化地面(含路面)要及时清扫和清洗,不得存在明显的物料、粉尘、烟尘、灰尘、浮土。
八、工业企业厂内建设施工,必须按市建设等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需领取开工许可证的施工,也要通过围挡、覆盖、喷淋或湿式作业等方式,防止扬尘污染。同时,还要遵守有关渣土运输方面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九、为防治扬尘污染而建设的绿化、硬化、围挡、覆盖、喷淋、清扫、清洗、冲浪等设施,作为各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定期维护,保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采取相应防尘措施的,报经属地环保分局同意后,可采取其他替代措施,但要确保至少达到相应的防尘效果。
各工业企业要建立培训、检查、管理制度,确保本通知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并如实记录使用与维护情况。运行记录要保留至少2年。
十、各工业企业在排污申报和排污费核定过程中,要如实申报扬尘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以及扬尘污染防治情况。
十一、各工业企业要依法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考评结果,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十二、工业企业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
十三、采矿企业扬尘污染防治按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港区物流企业扬尘污染防治按港口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19日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6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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