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政旅〔2016〕31号《厦门市旅游局关于调整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旅游局关于调整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事项的通知》
厦政旅〔2016〕31号
各区旅游局、各旅行社:
2014年8月,我局印发了《厦门市旅游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厦政旅〔2014〕83号),将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工作明确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为深化旅游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进一步做好服务基层、服务旅游从业者,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放宽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发〔2015〕211号)精神,现就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工作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实施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相关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工作程序
具体设立基本条件、办事流程、需提交材料以及相关表格的下载,可以登录市旅游局政务网-网上办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设立有关事项或旅行社设立门市部有关事项查看。
(一)分社书面备案
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1.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登记表(请登录市旅游局政务网自行下载)
2.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校验后退还);
3.分社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校验后退还);
4.分社经理的履历表(请登录市旅游局政务网自行下载)和身份证明;
5.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银行出具的质量保证金存款证实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校验后退还)、旅行社与银行签订的增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协议复印件。
6.旅行社责任险保单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校验后退还),保障范围须注明涵盖厦门需备案分社。
上述第5项、第6项中,若仅提供复印件的,则必须提供设立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缴纳质量保证金和购买旅行社责任险(涵盖厦门需备案分社)的证明。若能提供增存质量保证金存款证实书和旅行社责任险保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则不再需要设立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二)服务网点(门市部)书面备案
凡是在我市设立分社的省外旅行社、我省旅行社(无论是否在我市设立分社)均可在我市设立服务网点(门市部),不受数量限制。并在工商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服务网点(门市部)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1.服务网点(门市部)设立备案登记表(请登录市旅游局政务网自行下载);
2.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校验后退还);
3.服务网点(门市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校验后退还);
4.服务网点(门市部)经理履历表(请登录市旅游局政务网自行下载)和身份证明。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旅游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熟悉旅游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受理依据、程序、条件等内容,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确保正确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对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改进服务监管手段,提升服务监管水平,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主动协同设立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二)各旅行社要增强风险管控意识,审慎确定分支机构设立的数量和规模;要切实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和人员培训,依法承担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
(三)本通知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厦门市旅游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厦政旅〔2014〕83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旅游局
2016年3月8日
厦门市旅游局办公室2016年3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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