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体〔2016〕54号《厦门市体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彩票公益金支持区级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体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彩票公益金支持区级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体〔2016〕54号
各区文体局、财政局:
《厦门市区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自2013年3月印发实行以来,为各区体育工作发展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市体育局联合财政局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厦门市彩票公益金支持区级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体育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5 月9 日
厦门市彩票公益金支持区级体育事业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区级体育事业的发展,规范彩票公益金的管理,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4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彩票公益金支持区级体育事业专项资金是指每年按规定分配给我市各区的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将省体育局、省财政厅分配给我市的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按照市、区两级各50%的比例确定各区的使用额度,并以项目带资金的形式分配给各区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包括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其中,用于群众体育的比例不得低于70%。
专项资金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一)群众体育部分,主要用于:
1、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和捐赠体育健身器材(此面目支出不得低于群众体育部分的60%);
①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的设施、设备支出;
②全民健身站点建设支出,主要包括在镇街、村居、公园、广场、机关、驻军等单位建设的多功能笼式运动场、拆装式游泳池、健身路径等公益性体育设施;
③农民健身工程建设支出;
④乡镇(街道)、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扶持项目支出;
⑤更新群众体育运动器材、设施支出;
⑥对全民健身中心、社会非营利性开放体育场馆设施的经费补助;
⑦用于老年“康乐家园”创建;
⑧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场所建设、维护、设备购置支出;
⑨经市体育局、市财政局批准的其它全民健身工程项目支出。
2、资助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
①扶持基层体育组织建设和优秀大众健身团队;
②用于扶持老年人体育组织建设、开展老年人体育活动等;
③用于资助经市级以上部门审查核定并挂牌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3、资助或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4、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与宣传。
(二)竞技体育部分,主要用于:
1、建设和改善训练比赛场地设施;
2、资助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3、用于改善运动队训练、竞赛、科研设备和其它保障条件;
4、补充运动员保障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公务接待;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
(三)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行政支出;
(四)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各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各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由区财政局在政府性专项资金中设立专项资金账户,统一管理专项资金收支,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弥补公用经费。
第八条专项资金申请使用程序:
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根据本区体育事业发展需求,按程序审核确定使用项目,编制当年度使用计划,并于额度下达后3个月内报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备案。各区制定计划时应优先安排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目标,省、市、区为民办实事工程以及上级赋予的建设任务。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不达标的区要重点加大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并优先安排镇街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设。
第九条当年筹集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涉及较大工程项目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对已下拨专项资金未使用超过2年的,将在下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时予以扣减,所核减专项资金由市级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各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报告一次专项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报备市财政局、体育局后,不得擅自调整,若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重新报备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属于工程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资助的社会公益活动和项目,应在显著地方明示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使用专项资金购买的设备、器材,应在显著地方明示标明“中国体育彩票资助”标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并在三年内取消该单位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市体育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对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到位、管理、使用情况及时跟踪。市体育局对各区报备的使用计划加强审核,对不符合使用范围的,有权提出调整意见,各区应尽快将调整的项目重新报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备案;对项目执行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由于人为因素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将视情况减少或取消专项资金的划拨。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支出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违反财经纪律的,一律收回拨款;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体育局办公室2016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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