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企〔2016〕15号《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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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企〔2016〕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整合、集约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我们制定了《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6年3月10日


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集约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转型升级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智能制造、技术改造和两化融合、研发创新、品牌建设、制造业服务化以及物联网研发应用等方面。


第三条产业转型升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市场准入,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专款专用、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产业转型升级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管理,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产业转型升级资金预算的审查、批复;会同市经信局制定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对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过程履行合规性审核,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估。


市经信局主要负责产业转型升级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拟定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订、发布资金扶持申报通知,受理资金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施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论证;会同市财政局审查确定拟扶持项目及具体扶持金额;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估。


第二章支持智能制造


第五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智能化技术改造、引进和培育智能制造行业龙头企业、支持智能制造企业开拓市场、支持智能制造首台(套)与首购突破等方面。


第六条支持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对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对本市省级龙头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优势企业建设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按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采用行业紧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的关键重大智能装备与系统的,按设备购买价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的,按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支持引进和培育智能制造行业龙头企业。对新引进实际到位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位居智能制造整机装备、核心功能部件、工业软件等细分领域国内行业前五强、具有核心技术的龙头企业,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引进全球前五强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智能装备制造企业产值首次超过2亿元、4亿元、1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成功并购海外或市外科技型企业的我市智能制造骨干企业,分别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10%、5%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并购国内外高端品牌的,按合并后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支持智能制造企业开拓市场。我市企业采购本省生产的智能装备改造生产线的,购买10台(套)以内、11~50台(套)、51~100台(套)的,分别按每台(套)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20%、15%、1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规模以上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参与市外招标,对项目中标且单个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5%给予奖励;对智能装备制造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市内中小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采购系统,年新增市内配套采购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5%给予奖励。市外中标及新增配套采购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800万元。


第九条支持智能制造首台(套)与首购突破。对本市企业研发首台(套)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制造装备,开发先进工业控制软件系统,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智能制造装备和首购的先进工业软件系统,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60%给予补助,属于省内装备首台(套)或工业软件首购的,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生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装备产品,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并获得国家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补贴的,再给予实际年度保费20%的补贴;对符合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制造业投保企业给予实际投保年度保费50%的补贴。


第三章支持技术改造和两化融合


第十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先进产能,支持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支持两化融合发展。


第十一条支持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企业产品结构升级和产业化、主导产品及关键配套件升级改造、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等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采用事后补助或事后贴息方式,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且在项目申报截止时限之前已经支付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不超过两年。单个项目贴息额度或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但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以及实行“一事一议”的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支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对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十三条支持两化融合项目。对市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择优按不超过近1年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支持研发创新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研发。重点支持:


(一)企业研发新产品产业化;


(二)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


(三)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


(四)企业之间协同创新联合研发新产品产业化;


(五)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对企业研发创新项目予以扶持。主要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且在项目申报截止时限之前已经发生的市场调研费用,购置的设备、仪器、技术专利或软件和工装模具等投入,以及新产品研发已经支付的原辅材料或样品样机费用。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已经投资额的25%,同时,参照企业上一年综合贡献进行综合平衡,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支持品牌建设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企业争创国家级品牌、质量奖励、品牌宣传推介及公共服务等事项。


第十七条支持企业争创国家级品牌、质量奖。对于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50万元;获得国家级知名品牌、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国家级荣誉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两项国家级荣誉称号的,第二项颁布后加奖50万元;同一企业不同产品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第二种产品获奖称号颁布后加奖50万元。


对于获得全国质量标杆、工信部工业企业品牌培育示范、工信部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示范等荣誉的企业奖励80万元。对于获得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和全国现场管理星级评价五星现场等荣誉的企业奖励3万元。


第十八条支持品牌宣传推介及公共服务。对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品牌评价、宣传、表彰、品牌企业开拓市场以及各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组织的品牌推荐、宣传、培训和公共服务等相关工作予以支持。


第六章支持制造业服务化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制造业主辅分离、支持工业设计发展等事项。


第二十条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年生产性服务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20%的本市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支持制造业主辅分离。支持制造业企业“裂变”专业优势,通过业务流程再造,面向行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生产性服务,年生产性服务收入(不含服务本企业)首次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支持工业设计发展。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工业设计机构承接工业企业外包设计项目,设计项目在本市实现产业化,且该设计项目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计企业合同金额3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面向我市工业设计机构(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成果展示与交易、工业设计孵化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设备和软件投入的30%的一次性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企业来厦落户,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30%给予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章支持物联网研发应用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物联网研发应用。


第二十四条支持关键技术研发。支持物联网感知技术、应用技术、网络技术等关键技术、重点产品研发,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支持应用示范与推广。支持智能工业、节能环保、旅游交通、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安全生产、智慧社区、数字家庭等领域物联网应用项目的研发,对实现规模化推广,并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给予应用项目的本市研发单位一次性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六条支持标准研究与制订。支持标准体系研究、关键技术标准制定、编码标准制定和应用标准制定,以及标准验证、测试和仿真等标准研究与制订项目,对取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工作主管机构正式颁布标准的主导企业或其他机构,按照国家级、行业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章支持管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主要包括产业运行监测、统计分析、编制规划等专业服务,以及政策宣传、培训、咨询、评估、认证、推广、会展和论坛等公共服务。


第二十八条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申报、评审、论证、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活动,以及为提升产业转型升级开展的对外交流、合作。


第九章申报程序


第二十九条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年度经济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标准及申报要求,并于每年5月底前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三十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向市经信局提出申报。


第三十一条市经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选聘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审查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实施效果、企业纳税情况等,并提出评审意见。对于各种奖励兑现性政策,按照规定的标准兑现奖励。


第三十二条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结合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申报指南确定的年度扶持重点、项目申报总体情况、企业发展总体情况等,在相应条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具体扶持金额,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三十三条公示期满后,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行文通知申报单位,并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要加强资金的追踪问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进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主要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资金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


第三十五条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第三十六条申报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申报单位,三年内不予资金补助支持,并由市经信局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1〕44号)、《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实施品牌战略发展品牌经济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厦财企〔2012〕32号)、《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5〕11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2016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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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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