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渔〔2016〕100号《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经济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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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经济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海渔〔2016〕10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厦海渔〔2013〕17号)、《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财农〔2015〕29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印发《厦门市海洋经济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6年5月6日



厦门市海洋经济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厦门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以下简称“创新示范项目”)和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厦海渔〔2013〕17 号)、《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财农〔2016〕29 号)和《2015年度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海洋经济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对于项目资助经费的验收应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保障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建验收专家组,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章验收时限和验收材料


第四条凡经批准立项的专项资金项目,在协议约定执行期限届满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协议执行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项目验收应按照项目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当在协议执行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五条凡不能按期完成承诺目标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需在协议执行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交延期申请,详细说明合同任务未能完成的原因,并明确延期时间(首次延期不超过半年,总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将视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和论证,并做出延期申请的答复。批准同意延期的项目需进行备案,未批准同意延期的项目仍需执行原计划任务,并按时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填写相关验收材料并保证填报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七条对于“专项资金”扶持的海洋产业技术瓶颈和关键难题攻关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中期考核指标后可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中期验收申请,并按照项目指南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第八条项目验收分为财务审计、业务验收和绩效评价三个方面,财务审计是验收的前提。项目验收需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经费收支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作为验收的依据。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项目计划协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考核和评价。项目验收应按照项目指南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项目验收时,应同时提交项目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览表。固定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自行管理。


第十条验收材料应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加盖公章、一式八份(可复印,连同原件一并提交)。另提供电子版(扫描版)验收材料和最能反映项目成效的数码相片若干张(均发送至指定邮箱:nfzx358@163.com),项目负责人应保证纸质验收报告内容与电子版一致。


项目中期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验收申请表;


(2)验收工作总结报告;


(3)项目经费支出证明材料;


(4)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5)项目所获成果的证明材料(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与数据资料、成果鉴定报告、产品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生产许可证书、论文、专著等)。


结题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验收申请表;


(2)验收工作总结报告;


(3)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4)项目协议书(复印件);


(5)经财政审核后的项目实施方案;


(6)项目经费支出证明材料;


(7)项目所获成果的证明材料(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与数据资料、成果鉴定报告、产品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生产许可证书、论文、专著、完税证明等)。


第十一条项目在通过结题验收之后,市海洋与渔业局网站将公布项目验收报告和申请书摘要,项目负责人在填写验收材料时应注意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可将纸质验收材料直接送达或邮寄至市海洋与渔业局。采用邮寄方式的,请在验收材料报送截止日前(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以快递方式邮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项目验收材料”。


第三章验收程序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一般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聘请行业技术与财务专家5-7人,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专家组在审阅资料、观看演示、现场测试(含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的测试)、实地考察、听取汇报的基础上,认真审查和质询,着重从以下方面审核项目的完成情况,经充分讨论后,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供项目验收意见:


(一)项目计划任务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目标和技术、质量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项目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四)项目人才培养、引进与团队建设情况;


(五)项目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情况或者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情况;


(六)项目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情况;


(七)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资助经费及自筹资金)到位及资金使用情况;


(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十四条验收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具体验收条件如下:


一、 “优秀”项目条件如下:


(一)优秀项目比例原则上控制在不超过每批项目总数的20%左右为宜;


(二)总投资、业务指标、绩效指标均能按协议要求全部如期完成;


(三)技术攻关项目技术含量高、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产业化项目需对产业的转型升级具有典型带动作用,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显著。


二、海洋经济项目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分别为验收“合格”和“基本合格”


厦门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


(一)综合考核指标完成85%以上为验收合格。


(二)总投资完成85%以上且主要技术指标已完成,但


绩效指标尚未达85%以上,业务验收合格;延期完成绩效指标的验收结论最高为“合格”;


(三)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为验收“基本合格”。


(1)成总投资85%以上,因行业公认技术难题、市场


价格波动等客观因素未完成合同技术、绩效指标的;


(2)主要技术指标已完成,总投资和绩效指标未达到85%;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有权依据协议签订的总投资与补助资金比例,结合项目实际总投资,追回相应多拨经费。


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项目:


(一)综合考核指标完成80%以上为验收合格,拨付后续全部资金。


(二)总投资完成80%以上且主要技术指标已完成,但绩效指标尚未达80%以上,业务验收合格;其中海洋经济发展重大示范、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项目拨付后续30%经费,延迟一年完成绩效指标后拨付剩余经费;


(三)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为验收“基本合格”。


(1)完成总投资80%以上,因行业公认技术难题无法完成主要技术指标及因市场价格波动等客观因素延期一年仍无法完成绩效指标的,项目验收“基本合格”后停拨后续经费。


(2)主要技术指标已完成,总投资和绩效指标未达到80%;项目验收“基本合格”后停拨后续经费,同时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有权依据协议签订的总投资与补助资金比例,结合项目实际总投资,追回相应多拨经费。


三、海洋经济项目存在如下情况之一,为验收“不合格”


(1)厦门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总投资和绩效指标均未达到协议额的85%,且主要技术指标未达到合同要求;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总投资和绩效指标均未达到协议额的80%,且主要技术指标未达到合同要求;


(2)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经费;


(3)虚假承诺、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财务审计不合格;


(4)提供的项目实施进度月度报表、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5)未经申请或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实施内容的;


(6)未履行项目资金资助及管理要求的;


(7)对项目、资金例行检查不予配合的;


(8)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第十五条市海洋与渔业局以验收专家组的工作意见为主要依据,结合实情核对,形成项目验收结论。市海洋与渔业局在做出验收合格的决定后,将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并颁发项目验收等级证书。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市海洋与渔业局将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整改。在经过整改期(一般为六个月内)整改后,仍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需进行结题清算。


第十六条对于验收结论为“基本合格”的项目市海洋与渔业局在此后1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科室或独立法人公司项目申报;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市财政局将停止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拨付,并有权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经费,将被作为不诚信行为记入海洋科技信用评估体系,市海洋与渔业局在此后的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科室或独立法人公司的项目申报。


第十七条项目结题验收时,绩效评价指标原则上一并验收。对于个别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示范项目,确因行业特点等客观因素无法在验收时完成绩效评价指标的,可在验收后12个月内申请绩效评价指标考核。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2016年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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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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