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教〔2016〕12号《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33:12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财教〔2016〕12号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各市属普通高中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工作,根据中央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通知》(厦财教〔2011〕3号)、《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教〔2011〕4号)有效期延长至2017年8月31日。
二、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15〕75号)以及《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普通高中和中职国家助学金标准的通知》(厦财教〔2015〕40号),现将资助标准调整如下: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普通高中学生每生每学年补助3000元,其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补助1700元。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
特此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
2016年3月28日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2016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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