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港〔2016〕121号《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扶持港口集装箱业务发展的通知》
《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扶持港口集装箱业务发展的通知》
厦港〔2016〕1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建设,打造厦门国际航运中心,提升厦门港综合竞争力,经研究,决定对2016年度经厦门港中转的集装箱海铁联运、内支线中转、码头中转箱、“厦门-台中”点对点、国际中转箱等港口集装箱业务进行扶持,对内支线中转业务增量、集装箱吞吐量重大贡献等给予奖励。
具体项目、标准和对象通知如下:
一、对经厦门港进出的集装箱海铁联运运量给予扶持,扶持标准为当年完成的存量部分100元/TEU,当年完成比上年实际增长的增量部分150元/TEU,扶持对象为承揽海铁联运集装箱的货代公司(以铁路货运单上体现的货代公司为准)。当年完成总量低于100TEU不享受扶持。
二、对内支线船公司经厦门港中转的集装箱内支线中转运量给予扶持,扶持标准为当年完成的存量部分10元/TEU,当年完成比上年实际增长的增量部分20元/TEU,扶持对象为内支线船公司。当年完成总量低于100TEU不享受扶持。
三、对集装箱国际中转、内支线中转在厦门港码头装卸的吞吐量给予扶持,标准为5元/TEU,扶持对象为中转作业码头。当年完成总量低于1000TEU不享受扶持。
四、对“厦门—台中”点对点集装箱运量增量给予扶持,标准为当年完成比上年实际增长的增量部分30元/TEU,扶持对象为船公司。
五、对在厦门港开展集装箱国际中转业务进行扶持,标准分为四个档次:
1.当年完成国际中转吞吐量低于2000TEU不享受扶持;
2.当年完成国际中转吞吐量大于2000TEU(含2000TEU)以上不足2万TEU,存量部分20元/TEU,当年完成比上年实际增长的增量部分50元/TEU;
3.当年完成国际中转吞吐量大于2万TEU(含2万TEU)以上不足4万TEU,存量部分35元/TEU,当年完成比上年实际增长的增量部分75元/TEU;
4.当年完成国际中转吞吐量大于4万TEU(含4万TEU)以上,存量部分35元/TEU,当年完成比上年实际增长的增量部分100元/TEU。
扶持对象:国际中转箱的干线承运人。当年完成同时符合上述2个档次及以上的,只按较高档次标准予以扶持。
六、对干线船公司的内支线中转业务增量给予奖励
对2016年在厦门港开展集装箱内支线中转业务并取得明显增长的干线船公司给予奖励,标准分为五个档次:
1.当年内支中转(指箱主)运量增量超过2500TEU(含2500TEU),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人民币;
2.当年内支中转(指箱主)运量增量超过5000TEU(含5000TEU),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人民币;
3.当年内支中转(指箱主)运量增量超过1万TEU(含1万TEU),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人民币;
4.当年内支线中转(指箱主)运量增量超过1.5万TEU(含1.5万TEU),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5.当年内支线中转(指箱主)运量增量超过2万TEU(含2万TEU),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人民币。
奖励对象:内支线中转箱的干线承运人。如当年完成同时符合上述2个档次及以上的奖励标准,只按较高档次标准予以奖励。
七、航运企业特殊贡献奖励
对2016年厦门港集装箱吞吐量有重大贡献的航运企业给予特殊贡献奖励,标准分为两个档次:
1.2016年在厦门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00万TEU(含100万TEU)及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15%(含15%)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2.2016年在厦门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达到70万TEU(含70万TEU)及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15%(含15%)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航运企业完成的集装箱吞吐量按箱主统计方式计算,其中不包含港内驳运量与倒箱量。如当年完成同时符合上述2个档次奖励标准的,只按较高档次标准予以奖励。
以上补贴办法由厦门港口管理局和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4日
厦门港口管理局办公室2016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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