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环联〔2016〕3号《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33:26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厦环联〔2016〕3号





为加强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根据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的要求及《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标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实施国五标准的时间


(一)自2016年4月1日起,我市进口、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和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行业的重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客车,必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市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需要环保前置审核的机动车登记业务


(一)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实行环保前置审核。经审核符合我市现阶段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市环保部门当场出具机动车环保审核单。无机动车环保审核单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申请。


(二)自2016年4月1日起,由外地转入的机动车,经审核符合国五标准,并由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的,由市环保部门当场出具机动车环保审核单。无机动车环保审核单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转入申请。


(三)市环保部门分别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业务大厅、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和部分汽车销售服务4S店设立环保审核窗口,方便相关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办理环保审核。


三、国五标准实施之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和已经办理外地转出登记尚未办理转入手续的,按照原规定办理,办理期限截至相应车型的国五标准实施后一个月。


四、各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提前组织安排好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有关内容,向消费者告知本通告内容及所销售机动车的排放标准信息。


五、售出的机动车经审核不符合现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且已缴纳购置税的,对于符合退税规定的,由市国家税务局予以办理退税。


六、外地牌照机动车在本市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经环保标志核发系统查询无法获取该车型目录信息的,市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属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用高排放机动车污染检测的通告》(厦府[2013]254号)中规定的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不得在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申请排气污染检测。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6年3月18日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6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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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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