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港〔2016〕190号《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港口收费公示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36:04
《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港口收费公示的通知》
厦港〔2016〕19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5﹞206)文件要求,各港口有关收费单位要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主动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请各有关单位根据通知精神做好相关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港口收费项目。港口收费工作事关政府形象和群众利益,各单位领导要引起高度重视并主动抓好港口收费工作,严格执行港口收费相关文件规定,不得另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
二、收费内容公示。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港口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并进行公示。收费公示栏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以及港区内方便阅读的地方,有条件的要同步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以下七个项目: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定价形式、收费主体、收费对象、监督电话(价格管理部门监督电话12315)。
特此通知。
厦门港口管理局
2016年7月7日
厦门港口管理局办公室2016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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