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发改价格〔2016〕698号《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相关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相关规定的通知》
厦发改价格〔2016〕698号
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机动车停车场(楼、库)以及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8号)和《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厦府〔2016〕4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停车收费实际情况,现就停车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如下:
一、所有经营性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收费标准应当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分别以停车收费公示牌(以下简称公示牌)和网上公示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实行阳光收费。
二、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入口处和收费处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并标明停车场名称、经营者名称、厦门市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明 (或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移交函) 编号、价格管理形式、停车场类别、收费标准、免费时段、停车(泊)位数量、网上登记公示编号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要素。(见附件)
三、经营者应当在开业或变更停车收费标准5日前,登录厦门市停车收费网上登记公示管理系统(http://xmcar.xmdpc.gov.cn),填报本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具体标准及相关内容,向社会公示。填报的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和地址、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价格管理形式、停车场类别、收费标准、免费时段、停车(泊)位数量。
四、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及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示牌采用蓝底白字,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公示牌采用黄底黑字。
五、为方便经营者制作公示牌,我委提供了公示牌的参考样式(见附件),经营者可按照参考样式自行制作,也可以根据停车场实际情况制作,但公示牌标示的内容必须符合上述二、四项要求。
六、经营者在停车场所公示牌的收费标准应当与网上公示的收费标准一致。
七、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7日起执行,未按要求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我委将依照相关价格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原《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重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相关规定的通知》(厦价综〔2014〕16号)废止。
附件:停车收费公示牌参考样式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2016年9月30日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9月30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发改价格〔2016〕698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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