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资〔2016〕10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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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资〔2016〕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资产管理效率,特制订《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0日


附件


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


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建立财政性投融资资金支出全过程监管机制,实现项目管理与资产管理相衔接,提高财政资金、资产使用效益,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产(以下简称“项目资产”)是指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立项,全部或者部分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通过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等)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道路、桥梁、管线、隧道、地块、码头、绿化、下穿通道、护岸、水库工程、轨道交通、海堤开口等公共基础设施、固定资产。


第三条项目资产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项目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全过程管理和追踪问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即《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所称的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项目资产管理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市财政局为财政投融资项目建设期间财务活动,以及项目形成资产的监管单位,负责完善项目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对财政投融资项目建设期间的财务活动及所形成项目资产实施全过程监管和追踪问效。


市财政局授权所属的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产中心”)负责项目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备案、统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资产移交、财务核算、资产使用、处置等的管理,协助市财政局开展项目资产管理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等。


业主单位为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财务管理、财产物资清查以及资产形成过程中通过建设成本核算确定资产价值、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督促项目按期完工尽快形成资产,进行项目建设成本积累,在项目(或子项目)竣工达到可使用状态时依据建设成本积累资料计算项目(或子项目)的总成本,为该项目(或子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确定资产账面价值等提供依据,与项目资产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及财务决算,做好项目管理向资产管理过渡的相关工作。


项目资产管理单位为项目资产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形成资产后按照政府资产管理的有关要求对项目资产进行产权管理、使用管理、养护管理等,确保政府资产完整。项目资产管理单位主要包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部门职能等确定的,或者项目立项时已明确的,或者由市委市政府另行指定的对项目建成后所形成资产拥有产权,或者负有使用或管理责任的单位。一般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的企业。


第六条按照项目资产产权、使用或管理权归属划分管理权限,项目资产管理单位为市级单位的项目资产由市财政局管理,为区级的由相应区财政部门管理;暂未明确项目资产管理单位的,统一先由市财政局管理,待项目资产管理单位确定后,属于区级的再交由相应区财政部门管理。


第三章项目备案及临时性使用管理


第七条建立项目备案制度。业主单位应在项目概算批复后30日内,或者接到市政府有关建设任务后的60日内,将投资计划、代建单位等项目总体情况向市资产中心进行项目备案。


常规项目立项阶段即明确项目建成后的项目资产管理单位,项目在报送备案前未明确项目资产管理单位的,由业主单位在备案时一并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后,仍无法确定项目资产管理单位的,由业主单位代管。


同一项资产经批准多次改建、扩建和修缮的,应分别备案。


第八条建立临时性使用项目资产审批制度。项目(或部分子项目)建成达到使用状态后,原则上均应及时移交给项目资产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暂时由业主单位或项目资产管理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进行使用、管理的,为临时性使用。临时性使用资产需经项目资产管理单位同意,临时性使用期间项目资产管理责任主体仍为业主单位不变。


其中临时性使用项目资产可能产生收益的,使用前由业主单位经项目资产管理单位同意,并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明确临时性使用单位、使用年限,以及收支、管理等体制后方可使用。


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资产移交及管理


第九条建立项目资产移交和账务处理情况备案制度。项目(或部分子项目)建成达到使用状态后,业主单位应及时与项目资产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项目资产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不论是否已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子项目按现状移交)。其中:《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园林管理维护事项与支出责任的通知》(厦府〔2015〕111号)明确的市级新建市政道路及附属设施可在投入使用后半年内完成移交、账务处理及报备工作,保障性住房等用于解决困难家庭民生问题的政策性住房在完成移交后,可先行投入使用,但应在60日内办理相关账务处理及备案等工作,其余项目(或部分子项目)均应在办理完成移交、账务处理及备案等工作后方可投入使用,具体办法如下:


(一)业主单位与项目资产管理单位非同一主体的,双方应办理正式移交手续,移交应采用市资产中心统一规定的移交表格,并按要求附相关材料,明确资产的实物量和账面价值。项目资产管理单位应于接收后、投入使用管理前(或使用后规定期限内),做好相应的财务账和资产账的账务处理,并向市资产中心进行项目资产移交备案和账务处理情况备案。


项目资产管理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可做增加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产成品、公共基础设施及其明细等)和净资产(资产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等)的账务处理,项目资产管理单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按照有关企业财务规定处理,并均应于账务处理后进入市财政局“厦门市政府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政府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录入资产卡片并进行“一物一卡”管理。资产账面价值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未办理财务决算手续的,项目所形成资产价值由业主单位根据成本积累相关资料进行暂估,难以按成本积累相关资料进行暂估的,可按原概算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暂估,以暂估数作为账面价值,今后正式办理财务决算后及时根据决算金额对项目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已办理财务决算手续的,项目资产按照财务决算额确定账面价值。


(二)业主单位与项目资产管理单位为同一主体的,项目资产管理单位需按照本条第(一)款要求做好账务处理,并向市资产中心进行资产使用账务处理情况备案。


(三)移交给区级使用管理的项目,统一由业主单位与相应区财政部门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由业主单位于移交后10日内向市资产中心进行项目资产移交备案。


(四)临时性使用期间,不需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及账务处理。


第十条接收到项目资产后,项目资产管理单位应按照我市资产使用、处置等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项目资产使用、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应建立项目资产管理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项目资产管理过程的追踪问效;建立项目资产统计制度,提高项目资产管理水平;建立业主单位、项目资产管理单位信用档案和绩效考评制度,促进政府投资效益和资产使用、管理效率不断提高。对业主单位、项目资产管理单位存在的财政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处分。


第十二条发展改革、建设、国资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财政局,对业主单位、代建单位、项目资产管理单位存在的以下问题,视实际问题及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扣减业主管理费、扣减代建费、收缴使用收益、国有企业经营效益考核扣分、暂停作为其他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代建单位等相应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备的;


(二)建成后不及时交付项目资产管理单位使用、管理,或项目资产管理单位不按规定接收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及进行账务处理的;


(四)不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临时性使用项目资产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的;


(七)其他违反项目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各管委会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视同区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由管委会自行管理,各区(管委会)财政局(计财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管委会)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办法,并报市资产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2016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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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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