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土房〔2016〕244号《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直管非住宅用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直管非住宅用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厦国土房〔2016〕244号
市公房管理中心、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
为加强我市直管非住宅用房的租赁管理,妥善处理非住宅租金调整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根据《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关于调整市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厦国土房[2015]4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处理意见。
一、直管非住宅用房原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房管理中心、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可按规定的租金标准与实际使用人(受转租人)签订租赁协议,原承租一方含实际使用人(受转租人)有租金等方面的重大违约情形,或原承租人(转租人)与原受转租人(含实际使用人)存在纠纷情况的除外。
(一)原承租人(转租人)要求退租,而实际使用人(受转租人)近期退出有困难的;
(二)原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已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原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续签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且逾期3个月未按规定的租金标准缴交租金的;
(三)原承租人(转租人)已续签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但逾期6个月未按规定的租金标准缴交租金的,应按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约定,视同合同终止;
(四)承租人原为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现已改制或倒闭的。
按照上述规定签订租赁协议的,协议租赁期限最长至2018年12月31日,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租赁期内遇有拆迁,按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处理;必要时予以公告,情况复杂的,在签订协议前需报市国土房产局会审。
二、直管非住宅用房承租人自主经营的,承租人在新一轮合同期未续签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并要求退租,但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有困难的,市公房管理中心、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可给予3至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按原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必须无条件腾退房屋。过渡期满未腾退的,依市场评估租金标准追缴过渡期的市场租金与原租金标准差额部分,并依法收回房屋。
三、承租人承租店宅(包括原系住宅改为非住宅),与其同住的直系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低保优抚对象的,经承租人申请,并由有权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市公房管理中心、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审核,报市国土房产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可在原有优惠基础上,再给予减免20%租金。
四、国有集体老企业承租的直管非住宅用房在1990年前已改作职工宿舍,现仍由本单位职工居住使用的,市公房管理中心、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可按照公房住宅租金标准计租。
五、承租人与营业执照登记的法人代表(经营人)系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关系的,经承租人申请,市公房管理中心、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核定,报市国土房产局审批,承租的直管非住宅用房可视同自营,按照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70%计租。如确因特殊原因需扩大到兄弟、姐妹等非直系亲属的,经承租人申请,市公房管理中心、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核定,报市国土房产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可视同自营按前述标准计租。
六、承租人申请将原属于住宅用途的房屋改为非住宅用房,或将“店宅合一”用房恢复为住宅用房的,经市公房管理中心、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核实后,可给予办理房屋租赁用途变更手续。
七、直管非住宅用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本轮租赁期内,市公房管理中心、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可暂按原租金标准计租。
(一)用于直管公房抢险抢修物资存放及直管公房管理服务用途的;
(二)经有权机关批准由使用人认养的历史风貌建筑,且认养合同未约定租金或租金约定不明确的;
(三)直管公房已被拆除尚未补偿,需要依原租金暂时延续租赁关系的;
(四)因历史原因,公房租赁标的物不是房屋,而是空地的。
(五)用于公益性非盈利服务用途的。
八、直管非住宅用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当时与公房管理部门对租金有约定,需继续履约的,市公房管理中心、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可按原租金标准执行。
(一)经审批由承租人出资对房屋进行翻、改、扩建的;
(二)为解决其它房屋通行权问题作为补偿租赁给承租人的。
九、直管非住宅用房承租人为非盈利性协会组织的,市公房管理中心、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可按社区居委会租金标准计租。
十、直管非住宅用房市场租金标准评估时用途、面积认定有误的,市公房管理中心、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报市国土房产局确认后,由原评估机构进行复核,复核后按复核意见计租。复核成果函告市财政局。
十一、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2013年8月,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联合制定的《关于直管非住宅用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厦国土房[2013]347号)于2015年12月31日自动失效。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3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16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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