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卫人〔2016〕181号《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三级医院柔性引进高级医学人才实行“双主任制”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三级医院柔性引进高级医学人才实行“双主任制”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卫人〔2016〕181号
各区卫计局、各市属医院、各有关医院:
根据《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三级医院柔性引进高级医学人才实施“双主任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卫人【2014】3号),2014年起在全市三级医院推行“双主任制”柔性引进人才模式。经过两年来的试行,先后有24名国内知名专家受聘我市三级医院特聘主任,为破解我市引进高级医学人才难题、快速提升我市医学学科建设水平、临床诊疗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双主任制”管理工作,结合试行期间实际情况,现将我委《厦门市三级医院柔性引进高级医学人才实行“双主任制”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厦门市三级医院柔性引进高级医学人才实行
“双主任制”管理的实施办法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及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厦委办〔2013〕10号)精神,为破解我市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难题,快速提升我市三级医院医学学科、临床诊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决定在我市三级医院继续推行柔性引进高级医学人才实行“双主任制”管理。
一、“双主任制”
“双主任制”系指我市三级医院(含公立医院、驻厦部队医院和社会办医院)的领先学科、重点专科、规划重点建设专科和医学院士指导平台牵头单位相关学科,以柔性引进方式,特聘国内外知名医院学科带头人、知名专家担任该专科主任(专称:“特聘主任”、下同),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赋予特聘主任全面管理科室的权力,并按照协议要求承担学科发展、科室管理、临床诊疗、科研教学、人才培养等责任。同时,为配合特聘主任开展工作,保证学科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本市三级医院在该专科选聘本院专家担任执行主任(专称“执行主任”、下同),执行主任根据特聘主任的授权负责科室的日常管理具体工作。
二、特聘主任选聘条件
(一)申报“双主任制”学科:必须是我市三级医院领先学科、重点专科、规划重点专科、医学院士指导平台牵头单位的相关学科。其中已有特聘主任的科室不再重复申报,属于医学院士指导平台牵头单位的相关学科申报时需征得院士同意。
(二)特聘主任选聘对象:重点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直管医院、教育部直属重点医学院校及其附属医院、境内外知名医学院校及其附属医院等三级甲等医院中选聘,台湾地区需从医学中心选聘。其他知名三级甲等医院领先学科的学科带头人也纳入特聘主任选聘范围。
(三)特聘主任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教授或副教授及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具有国家级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上学术职务、或省级专业委员会常委以上学术职务任职经历,或台湾地区相对应学术职务任职经历;
3、具有原单位科室副主任以上职务任职经历;
4、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四)特聘主任在厦工作时间:每月到厦工作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天;或每月在厦工作时间不少于4天。
三、特聘主任选聘程序
(一)三级医院应根据厦门市“海纳百川”柔性引进人才有关政策文件,与特聘主任人选充分协商,签订符合“双主任制”目标要求和权责明晰的《特聘主任协议》。《协议》应明确任期目标、岗位职责、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在厦工作时间和薪酬待遇等主要内容。
(二)三级医院应将双方签订的《特聘主任协议》及相关材料在签约后10日内报市卫计委备案。
(三)在双方协议试行3个月后,经三级医院提报,市卫计委“双主任制”审核评价小组对特聘主任选聘条件和实际履职情况进行审核考核。经审核考核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市卫计委发放特聘主任证书,并由卫计委按本办法规定发放补助。经审核考核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市卫计委不发放特聘主任证书、不发放相应补助,由申报医院自行履行双方协议,并可有一次继续履约3个月后重新提报审核考核的机会。
四、特聘主任的审核和考核管理
(一)市卫计委成立“双主任制”审核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由市卫计委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以及部分专家组成,负责对申报的特聘主任人选的资格条件、协议条款、实施情况等进行审核评价。审核评价小组的审核评价意见,应提交市卫计委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审核通过。
(二)市卫计委审核评价小组应在三级医院提报1个月内,组织对新聘特聘主任进行审核考核,并及时回复审核考核结果。
(三)已由市卫计委聘任的特聘主任,审核评价小组每年定期组织对特聘主任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兑现相关待遇。
五、特聘主任协议终止
特聘主任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三级医院应报市卫计委同意后终止协议: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有违背学术、职业道德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特聘主任的情形。
六、支持政策
(一)市卫计委根据《特聘主任协议》及特聘主任履职情况,对实施“双主任制”管理的医院,按每位特聘主任每月1.5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主要用于特聘主任的津贴、住宿、伙食和交通等补助。对实施“双主任制”管理并取得突出成效的学科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二)市卫计委对特聘主任在执业注册、人才评审、科研立项、学科评审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与特聘主任所在单位建立共建关系。必要时市卫计委根据与共建单位签署的《“双主任制”共建协议》,按照特聘主任签约人数和履职情况拨付“双主任制”管理费。
七、医院职责
三级医院应制定实施“双主任制”科室管理细则,明确特聘主任、执行主任职责权限,建立健全双主任有效沟通渠道。主要领导要切实关心特聘主任在厦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特聘主任、执行主任履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执行主任做好科室日常管理工作,并为特聘主任在科室管理、临床医疗、科研带教、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等方面提供及时、周到、便捷、高效的服务保障。各医院应建立特聘主任业绩档案和本院考核管理机制。
八、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特聘主任,若同时符合《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可同时参与柔性引进人才的申报评审,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厦门市卫计委负责解释。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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