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市政园林〔2016〕242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园林绿化项目建设和养护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园林绿化项目建设和养护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厦市政园林〔2016〕2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园林绿化项目建设和养护管理,推进美丽厦门建设,确保园林绿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制定了《关于加强园林绿化项目建设和养护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市国资委市政务中心管委会
2016年6月30日
关于加强园林绿化项目建设和养护管理的
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园林绿化项目建设和养护管理,推进美丽厦门建设,确保园林绿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财政投融资的园林绿化项目建设和养护管理,高速公路、铁路、国省干道和市政道路的附属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纳入本规定的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进行指导和检查,具体工作委托市绿化管理中心(简称市绿化中心)和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园林质监站)组织实施。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交通、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将承担的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绩效体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考核。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等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强化对园林绿化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养护管理等责任主体的检查与监督,确保建设和养护管理全过程的监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园林质监站、市交通质监站等园林绿化工程监管单位形成的对园林绿化工程责任主体信用评价的信息,报市建设主管部门纳入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企业参与工程招投标、资质年审的重要依据。
试行重点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监管机制。
第五条依托市级“多规合一”平台,项目发起单位应依据我市“多规合一”建设项目生成管理规定,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报送平台项目库。
涉及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生成,在策划生成阶段应征求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参与园林绿化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联评联审工作。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每三年对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标准进行核定,合理控制工程建设造价和养护管理成本。
市绿化中心配合市建设部门参与编制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与养护定额,定额应体现园林绿化工程的专业性、差异性和艺术性。
第七条高速公路、铁路、国省干道和市政道路建设项目附属的园林绿化工程须与主体工程统一立项,其绿化用地要与主体工程用地同步征收,道路断面应充分满足树木生长要求,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工可阶段参与联评联审,提出园林绿化技术指标等相关意见。其中上述园林绿化工程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应与主体工程剥离,作为分项工程进行单独实施,进行专业化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市园林绿化部门参与竣工验收。
高速公路、铁路、国省干道附属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由市交通部门负责监管,市政道路附属的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由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监管。
第八条市财政投融资低于300万元的园林绿化项目,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园林绿化专家实施设计方案评审和施工图核查。市财政投融资超过300万元的园林绿化项目,由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组织设计方案评审,市绿化中心会同相关图审机构进行施工图核查。施工图核查合格的园林绿化项目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涉及高速公路、铁路、国省干道的绿化方案,需征求市交通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配备或聘请园林绿化专业管理人员,专业管理人员应持有园林绿化专业职称证书或有关部门培训的合格证书。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配备专业管理团队,保证专业化施工和监理。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信息档案。
建设单位应按《厦门市市级苗木甲供及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实施苗木甲供。
建设单位须提供设计地块的基础资料(包含土壤理化性质、地下水位、地下管线、地形地貌等基础资料),并委托具有风景园林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土壤检测等基础资料调查费用列入项目成本。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变更文件报市园林质监站和市财政审核中心备案。
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工前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未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未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参与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也不得办理工程决算。
第十条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依据生态型、节约型、功能完善型园林和海绵城市理念,执行强制性标准,并针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土壤资料,提出土壤改良和植物配置方案。设计单位必须参与现场放样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重要分部、分项和隐蔽工程验收,并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出具的施工记录必须完整、真实、有效。
施工单位应对园林绿化工程的隐蔽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自查自检,并报监理单位核验。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须配备园林绿化专业人员,根据园林绿化工程的专业特点,对栽植基础、大树种植、叠石置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的施工过程加强旁站监理,出具的监理检验记录必须完整、真实、有效。
监理单位要加强园林绿化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和分部工程的验收,对苗木、种植土及肥料质量严格把关。同时报市园林质监站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足额配备专业监督人员,以适应我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管发展的需要。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园林质监工作的指导。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应依法履职,创新工程监管模式,提升监督工作效能。
第十四条完善园林绿化工程苗木成活期管养和绿地移交制度。苗木成活期管养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绿地按事权划定移交相应的单位进行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公共绿地的养护管理考评体系。公共绿地养护单位应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养护等级认定,并按认定的等级标准进行养护管理。养护管理的社会化服务招标采用综合评标法。
市绿化中心联合相关单位负责全市公共绿地养护管理的考评和检查工作,考评结果作为核拨养护经费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加强对树木砍伐、移植及非正常修剪的管理。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树木砍伐、移植及非正常修剪的申请,审批部门须加强现场勘察、优化方案、严格把关;审批后,在实施过程中,养护责任单位须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对于未经批准进行树木砍伐、移植及非正常修剪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园林绿化行业技术标准,保障园林绿化项目建设和养护管理规范化。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八条区级财政投融资的园林绿化项目建设和养护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办公室2016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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