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经信信息〔2016〕277号《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经信信息〔2016〕277号
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绩效,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2009年印发的《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厦信信〔2009〕188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5日
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参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级信息化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包括信息网络、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已投入使用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各部门门户网站改版、办公自动化系统软硬件升级,办公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件、传真机、数码相机等设备的购买,不属于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范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归口管理安排,用于支持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资金。
第五条市经信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立项审批、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进行合规性审核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市信息中心协助市经信局做好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评审和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信息中心协助市财政局做好信息化项目的资金预算审核工作。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信息化专项资金,作为业主承担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单位。
第七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以需求和效益为导向,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资源,合理使用信息化专项资金,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支持有利于形成信息资源、实现部门内信息系统整合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支持有利于实现跨部门、跨系统间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市经信局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要求,于每年第三季度发布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申报指南,征集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需求,集中受理信息化项目申请。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年度信息化项目申报指南中确定的优先支持方向,向市经信局申报项目。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向市经信局申报信息化项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预算申报书;
(二)厦门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
(三)项目建设依据(上级部门文件、政策,市委市政府文件、批示等)。
第十一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采用项目预审、专家评审、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的程序择优确定。
第十二条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信息化项目,由市信息中心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预审,预审内容包括项目申报的内容是否清晰、合理,材料是否规范、完整。项目建设单位按预审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市经信局组织信息化专家,对通过预审的项目建设方案进行集中评审,专家从需求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资金合理性等方面出具专家评审意见。集中评审专家应当从信息化专家库中抽取。
市信息中心会同市财政信息中心对专家评审后的信息化项目费用进行核算并出具核算结果。
第十四条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项目核算结果及年度信息化专项资金规模对集中评审后的信息化项目进行筛选,确定拟建设的项目及其资金预算,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信息化项目资金预算由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的规定下达。
因重要工作急需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及时申报,经专家评审,按程序报批后安排项目资金并下达项目批复。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批复、专家评审意见等内容应当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第三章建设和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报告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负责。
第十八条信息化项目确需调整或变更需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书面报送市经信局审核。
(一)涉及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且在20万元以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变更说明,报市经信局备案。
(二)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含10%)或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应事先向市经信局提交调整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涉及项目重要和关键性内容调整或变更的,应重新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并按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应当实行监理,监理费用列入该信息化项目总预算。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过程中需采购相关货物或服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建单位在中标合同中签订信息化项目软硬件免费维护服务期限,免费维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二十一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鼓励服务外包。
第四章采购和支付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据下达的项目资金批复和经报备的政府采购明细计划,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项目采购。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财政预算批复30日之内,修订完善建设方案及采购明细计划并报市经信局确认备案,以作为后续项目采购、建设、验收及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项目结余资金按财政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验收和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验收和绩效评价制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市经信局报送项目建设总结。重大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参加。
第二十七条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应在项目验收前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形成相关文档,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进行项目资源信息的注册登记,建立信息资源资产台账。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开展自我评价。市经信局根据项目的应用推广和运行情况,依据安全、适用、集中、节约、便民、利民等原则,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建设项目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信息化项目经过绩效评价后,被认定为没有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限期整改。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市经信局对信息化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制度,主要检查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强化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内控把关职责,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的管理要求执行项目采购和资金支付工作,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的年中和年底前,向市信局、市财政局报告上半年和全年信息化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报告,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不定期对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不予支付建设资金、收回资金、一年内不得申报信息化项目建设等相应的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截留、挪用信息化项目资金;
(二)故意虚假申报补助资金的;
(三)超范围采购或者擅自变更采购内容的;
(四)绩效评价不达标又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为加强信息化项目的策划、管理和绩效评价,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适当安排项目管理费用,用于咨询研讨、宣传培训以及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性支出。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非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的信息化项目评审可参照本办法第二章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2016年7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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