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经信能源〔2016〕252号《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修改〈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36:37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修改〈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经信能源〔2016〕252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和市审改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做好2016年省第一轮效能督查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并参照《福建省商务厅关于修改<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商务市场〔2015〕78号),经研究,决定修改《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厦经能〔2009〕241号)部分内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删去《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等关于成品油配送企业的相关规定。我局从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新设成品油配送企业规划确认的申请。也不再受理成品油配送企业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法人、自然人的股权变更申请。
二、现有成品油配送企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到期,需要办理展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过期不予受理。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6年6月14日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2016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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