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资〔2016〕24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财资〔2016〕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厦财资〔2016〕10号),我们制定了《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厦财资〔2016〕10号)施行之日(2016年7月20日)起,各单位新建项目一律应按照规定办理。
2.由于厦门市政府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财政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模块正在开发,在系统模块上线前,请先行人工填写附表并与附件资料(含附表及附件材料的电子版或扫描版)一起报送至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湖滨中路520号国土档案综合大楼17层)1715室。联系人:小林,联系电话:2223206。
3.《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厦财资〔2016〕10号)施行之日(2016年7月20日)前的在建及已完工项目的施行办法,市财政局另行发文明确。
附件: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9月2日
附件
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的全过程管理,根据《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厦财资〔2016〕1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依照职责分工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业主单位作为资产移交手续办理前项目资产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作为项目资产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相关手续,确保项目建设及资产管理的合规性;
(二)督促施工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资产尽早投入使用,发挥财政性投融资资金效益;
(三)负责项目资产帐的设立、更新,并通过项目建设成本核算确定资产价值;
(四)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按时间节点要求办理有关备案以及项目资产移交等手续;
(五)负责项目资产临时性使用的申请,以及临时性使用期间项目资产的管理;
(六)负责办理项目建设资料、图纸等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归档管理及综合验收工作;
(七)报告项目资产建设及资产管理等情况,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项目资产管理单位作为项目资产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资产的账务处理及备案工作。项目资产管理单位与业主单位非同一主体的,还应与业主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报市资产中心备案;
(二)负责项目资产相关档案资料的管理;
(三)办理项目资产不动产权属登记;
(四)按照政府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房屋及构筑物、市政设施等行业管理规定,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五)制定项目资产日常维修维保计划,确保资产安全正常运行;
(六)报送项目资产管理情况。
项目资产管理单位为企业的,还应在维护项目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运用市场化方式,盘活用好项目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的经营效益由市财政局对其进行考核。
第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后,仍无法确定项目资产管理单位的,项目资产由业主单位代管,业主单位应做好相关建设资料及项目资产的管理工作,闲置的项目资产,业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方案,并按照我市政府资产使用、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项目资产备案管理包括项目备案、项目资产移交备案、项目资产账务处理备案等三项备案。
第七条业主单位应在项目概算批复后30日内,或者接到市政府有关建设任务后的60日内,通过“厦门市政府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向市资产中心进行项目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备案表》(详见附件1);
(二)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三)项目概算或资金来源批复文件。
第八条项目备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单位将完整的项目资产建设备案资料进行扫描(扫描文件格式要求:彩色扫描,200dpi分辨率,1:1比例,格式为JPG);
(二)通过登录“厦门市政府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在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模块加载上传所扫描应备案资料,并提交备案。
第九条项目建成达到使用状态后,业主单位应及时与项目资产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项目资产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移交手续办理后的30日内(新建市政道路及附属设施可在使用后半年内,保障性住房等用于解决民生问题的政策性住房可在移交后60日内)向市资产中心进行项目资产移交备案和账务处理备案。移交给区级使用管理的项目,由业主单位与相应区财政部门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于移交后10日内向市资产中心进行项目资产移交备案。
(一)项目资产移交备案资料包括:
1.《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移交备案表》(详见附件2);
2.《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移交表》(详见附件3)及有关材料;
3.相关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已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应提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应说明原因,附项目有关材料复印件,并尽快办理;
5.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提供其复印件。尚未办理的,应尽快办理,并在办理之后补充调整有关材料。
(二)账务处理情况备案资料包括:
1.《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账务处理备案表》(详见附件4);
2.财务决算情况说明及资料;
3.账务处理情况说明,以及记账凭证。
业主单位与项目资产管理单位为同一主体的,项目资产管理单位只需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账务处理情况备案。
第十条项目资产移交及账务处理情况备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资产管理单位将完整的项目资产移交及账务处理情况备案资料进行扫描(扫描文件格式要求:彩色扫描,200dpi分辨率,1:1比例,格式为JPG);
(二)通过登录“厦门市政府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在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模块中加载上传所扫描应备案资料,并提交备案。
第十一条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临时性使用项目资产可能产生收益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单位提出临时性使用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项目资产情况、临时使用该资产的理由及依据、管理责任区分等,并附《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临时使用申请表》(详见附件5);
(二)业主单位报经项目资产管理单位同意;
(三)业主单位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接收到项目资产后,项目资产管理单位应按照我市政府资产使用、处置等有关管理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市资产中心应根据项目资产的建设、使用管理情况,协助市财政局对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不按要求落实的,应要求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第十四条业主单位、项目资产管理单位存在以下问题的,由市资产中心配合市财政局向责任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一)不及时按规定进行项目备案、项目资产移交备案和账务处理情况备案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临时性资产进行非营利性活动的;
(三)未能督促代建单位按期完成项目竣工的;
(四)不及时办理项目资产不动产权证的。
第十五条业主单位、项目资产管理单位存在以下问题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扣减业主管理费、扣减代建费、收缴使用收益、国有企业经营效益考核扣分、暂停作为其他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等处理:
(一)不按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完成整改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临时性资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三)不落实项目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项目资产建成后不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是不按规定接受项目资产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的;
(六)不及时办理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
(七)不及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
(八)其他违反项目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厦财资〔2016〕10号)一致。
附件:1.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备案表
2.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移交备案表
3.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移交表
4.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账务处理备案表
5.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临时使用申请表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2016年9月2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财资〔2016〕24号附件5.doc
厦财资〔2016〕24号附件4.doc
厦财资〔2016〕24号附件3.doc
厦财资〔2016〕24号附件2.doc
厦财资〔2016〕24号附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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