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建安居〔2016〕39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用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用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建安居〔2016〕3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厦府办〔2015〕199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用档案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16年8月1日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用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用管理,规范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使用管理等过程中申请家庭信用档案的记录和管理行为,引导申请家庭诚信申报、遵规守约,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和《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用档案记入、运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用档案的管理实施部门含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所在街道办(镇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信用评审委员会成员库,成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已入住保障性住房小区信用记录较好的住户、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等组成,成员库不少于20人。
信用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不良信用记录、良好信用记录以及情节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进行评审确认。评审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召开信用评审会议前,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从评审委员会成员库中抽取不少于7人的单数成员出席信用评审会议。
第五条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申请家庭存在填报虚假的婚姻、生育、户籍信息或提供相关虚假证明,以达到家庭人口、户籍符合规定条件的目的。
2.申请家庭存在故意隐瞒家庭成员名下的收入、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位)、商事注册信息、车辆、非本市住房等。
3.申请家庭故意隐瞒家庭成员所拥有的住房,包括独立产权或部分产权住房,已签订购买(转让)合同未进行产权登记的住房,分配、租赁的政策性住房,以及实际占有的权属关系不明的其他住房。
(二)未主动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化情况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因结婚、离婚、出生、死亡等家庭人口发生变化,未在变化后3个月内主动申报, 且变化后影响租金补助档次或者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
2.上年度收入(资产)发生变化,家庭年收入超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未在第一季度内主动申报的;
3.承租家庭成员住房发生变化(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拥有其他住房)的,未在变化后3个月内主动申报的。
(三) 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物业、街道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实确认的;
2.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障性住房转让、抵押或作为经营性用房,经物业、街道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实确认的。
(四)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五)未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水费、电费及公摊水电费等费用的。
(六)不配合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入住备案的。
(八)应当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拒不退出的。
(九) 发生占用共用部位、违规饲养动物、噪音扰邻、高空抛物、等违反业主临时规约或相关物业管理规定行为,拒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十) 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6个月的。
(十一)不配合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维护维修工作的。
(十二)其他违反社会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申请家庭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单位或街道办(镇政府)将拟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申请家庭有关情况报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二)经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查属实,并提出情节轻重程度的初步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三)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发函拟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申请家庭,告知其存在不良行为的基本情况、拟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严重程度、拟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的依据、符合申请起止时间及受理方式等。对不良信用记录有异议的,申请家庭可在函件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申请家庭申请复核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提交信用评审委员会审核确认。
(四)申请家庭未申请复核或者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确认不良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正式发函给申请家庭,告知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决定。
第七条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记入良好信用记录:
(一)积极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积极参与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和谐邻里和纠纷调解,表现突出的;
(二)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表现突出的。
第八条申请家庭记入良好信用记录,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已入住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所在社区居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拟记入良好信用记录的申请家庭名单、相关依据等初步意见。
(二)初步意见应当在保障性住房小区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将拟记入良好信用记录的申请家庭名单报所属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属实的,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单报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记入良好信用记录。表现特别突出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单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不良信用记录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在信用档案中有不良信用记录且情节严重的,申请家庭5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已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满后,不得继续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
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良好信用记录的申请家庭一次性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申请家庭的良好信用记录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所在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内公开。
第十条申请家庭不良信用记录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其中属于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有效期限为5年。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建设局2016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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