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行〔2016〕23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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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财行〔2016〕23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管委会)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根据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福建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办法》(闽财行〔2015〕11号)和《厦门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厦财行〔2014〕1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厦门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8月23日


厦门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福建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办法》(闽财行〔2015〕11号)和《厦门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厦财行〔2014〕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简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政府所属的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以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四条厦门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由市财政局负责确定。我市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第二章会议定点场所及相关事项的确定


第五条会议定点场所应当具备保证会议所需要的住宿房间、会议室、餐厅以及相关设施。


专业会议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


第六条确定会议定点场所遵循的原则:


(一)数量适当。会议定点场所的数量以能满足党政机关会议需要为宜。


(二)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档次适中。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会议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会议定点场所。


(四)价格优惠。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对会议的收费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对各类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执行公开、统一的采购标准。


第七条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报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会议室租金按大、中、小三种类型确定。


厦门市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价格按照不高于《厦门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厦财行〔2014〕17号)规定的开支标准确定。


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均可参加会议定点场所招标采购。


党政机关驻外地的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可以参加所在地区的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第十条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应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并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注册。


市财政局负责将我市政府采购的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会议定点场所管理


第十一条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协议期满后,对符合会议定点管理相关规定且具有接待服务良好信誉的定点管理场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续签下一轮次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愿选择退出的,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在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协议价格。


第十四条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由于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重新注册、备案。


第十五条在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办理注销:


(一)由于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由于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负责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负责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处理投诉等工作,负责我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我市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和会议定点场所履行协议规定。


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定点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


第十九条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第二十条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予以书面通报,第二次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核查工作的;


(六)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二十一条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或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资格,并不得参与下一轮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2016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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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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