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商务〔2016〕231号《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酒类流通电子随附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39:56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酒类流通电子随附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商务〔2016〕231号





各区商务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厦门市酒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1号)、《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商运发〔2006〕102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厦门市酒类流通电子随附单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


2016年8月31日


厦门市酒类流通电子随附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厦门市酒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1号)、《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商运发〔2006〕102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实施电子《酒类流通随附单》(含市酒类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箱标和瓶标标识)(以下统称《电子随附单》)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酒类批发者、酒类零售者)在销售酒类商品时,必须严格执行《电子随附单》制度,通过厦门市《酒类流通随附单》系统开具、索取《电子随附单》。


第四条酒类经营者在运输、存储、调拨酒类商品时要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


第五条酒类批发者在申领《电子随附单》前,必须先向市酒类管理机构办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取得《厦门市酒类商品批发证》,并指定专人负责《电子随附单》的领用和保管工作。


第六条市酒类管理机构受理酒类批发者《电子随附单》的申请和发放工作。


第七条酒类批发者首次申领《电子随附单》时,必须提供《厦门市酒类商品批发证》原件、领取《电子随附单》的公司委托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等有效材料。


第八条《电子随附单》是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的重要凭证,仅用于酒类流通全过程,不得与其他商品混合填写,按照一户一单、单随货走的规定实行。《电子随附单》上的印章应与备案登记(证)的单位名称一致,禁止串用。


第九条酒类批发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必须通过厦门市《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系统开具《电子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电子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电子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第十条酒类零售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有资质的酒类批发者索取加盖其单位印章的《电子随附单》,并核对《电子随附单》与所购酒类商品相关信息,做到单货相符。


第十一条酒类批发者、零售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第十二条《电子随附单》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冒用和买卖。


第十三条《电子随附单》如有遗失、被盗的,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遗失的单据起止号报告市酒类管理机构。遗失单位须在公共媒体上对《电子随附单》遗失情况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电子随附单》由市酒类管理机构按照商务部要求的式样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刷。


第十五条加强《电子随附单》使用情况检查,落实好商务部规定的酒类商品流通溯源制度。


市酒类管理机构指导各区对《电子随附单》的管理工作,经常性地组织开展检查、调研活动,对各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


各区酒类流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电子随附单》检查、调研和市场监测工作,维护酒类商品流通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对违反《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相关要求的酒类批发者、酒类零售者, 将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厦门市酒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1号)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市酒类管理机构开设“厦门市酒类流通监管服务网”,为经营者、消费者服务,提升酒类商品流通管理水平。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上传工作。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厦门市酒类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2016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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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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