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司〔2016〕113号《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司〔2016〕113号
各区司法局、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厦门市律师协会:
为鼓励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参与厦门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规范对法律援助志愿者的组织管理,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厦门市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司法局
2016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厦门市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参与厦门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规范对法律援助志愿者的组织管理,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利用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批准,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职责是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下,依照相关法律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法律援助、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教育培训等志愿服务活动,依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法律援助志愿者条件
第四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担任法律援助志愿者:
(一)社会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教师和离退休人员;
(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尚未执业的人员,或取得法学本科毕业证书尚未参加工作的人员;
(四)法学院校在校学生;
(五)具有法学专业知识背景或从事法律实务工作,适合从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申请担任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奉献精神。
(二)具备与所参加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素质。
(三)有志于为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完善,为维护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实现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四)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乐善好施。
(五)具有厦门市户籍或者申请时在厦门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担任法律援助志愿者: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注销法律援助志愿者资格的。
第三章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范围
第七条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服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法律宣传;
(二)解答法律咨询;
(三)代拟法律文书;
(四)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五)参加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服务窗口值班或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其他法律援助事务。
法律援助志愿者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准入和退出
第八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可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组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
第九条申请担任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通过后,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组织申请人在志愿厦门网上登记注册。
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律援助志愿者注册和登记工作结束后,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花名册,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各区法律援助机构同时报市法律援助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志愿者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期二寸免冠照一张;
(四)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规定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志愿者申请退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登记注册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在志愿厦门网上进行信息变更登记,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各区法律援助机构同时报市法律援助机构备案。
第五章法律援助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要求受援人如实陈述事实和情况并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二)获得相关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的权利;
(三)对于受援人不合作或无理缠讼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
(四)合理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帮助协调解决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实际困难;
(五)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六)有申请加入或退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的权利;
(七)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履行服务承诺,完成法律援助事项;
(二)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援助工作纪律,自觉维护法律援助志愿者形象;
(三)及时向受援人和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服务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不得利用法律援助名义进行有损法律援助声誉的活动;
(五)履行《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市、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积极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招募和服务活动,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志愿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法律援助机构注销法律援助志愿者资格,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所在法律援助机构分配的法律援助工作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向受援人收取费用和财物的;
(三)有违法或严重不道德行为经举报查证属实的;
(四)离开厦门一年以上的;
(五)申请退出的;
(六)其他不适合担任法律援助志愿者情形的。
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5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室2016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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