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人社〔2016〕166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留学人员科研项目与交流活动经费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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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留学人员科研项目与交流活动经费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人社〔2016〕16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规范性文件规定,现重新修订印发《厦门市留学人员科研项目与交流活动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8月5日



厦门市留学人员科研项目与交流活动经费资助管理办法


为了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支持留学人员积极参与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国外先进技术、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培育创新人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和扶持留学人员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范围


本办法中的经费资助含以下三类:


(一)科研项目资助:资助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启动从国外带来的科研项目;


(二)项目配套资助:为获得省级以上留学人员专项科研启动经费的项目提供配套资助;


(三)交流活动资助:为本市企事业单位邀请海外留学人员来厦进行学术交流、技术交流等提供部分经费。


二、资助办法


(一)科研项目资助


1.科研项目资助类别与标准:


(1)重点类。资助留学人员从事国家、省、市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等项目,资助金额15万元;


(2)优秀类。资助留学人员从事我市科技攻关或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资助金额10万元;


(3)启动类。资助留学人员从事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研究。研究课题学术思想新颖,科研项目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较好应用开发前景,资助金额5万元。


2.申请科研项目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原则上应在国外留学获得硕士以上学位;


(2)申请人每年在厦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


(3)申请人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有培养发展前途;


(4)项目未获得我市科技项目资助或其它留学人员专项资助。


3.申请科研项目资助所需材料:


(1)《厦门市留学人员科研项目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2)组织、人事、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人事(人才)关系介绍信或《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申报表》以及与引进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聘书;


(3)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供其它附加材料:如可行性报告、项目投资预算报告、项目进展、经费投入情况说明。


(二)项目配套资助


1.项目配套资助标准:


对获得省级以上留学人员专项科研启动经费的项目原则上按1:1提供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配套资助。项目已获得市(区)级财政扶持的,不再重复配套资助,只可补足差额部分。


2.申请项目配套资助所需材料:


(1)《厦门市留学人员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2)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供其它附加材料:如可行性报告、项目投资预算报告、项目进展、经费投入情况说明等;


(3)获得省级以上留学人员专项科研启动经费的文件;


(4)获得市(区)级财政扶持的相关文件。


(三)交流活动资助


1.申请交流活动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受邀的留学人员原则上应获得国外硕士以上学位,为目前在国、境外工作的专家、学者;


(2)受邀人应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或是在国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或是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中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职务的人员;


(3)举办的学术交流、技术交流要有创新性、前沿性、实效性,具有影响力和推广价值


2.交流活动资助标准:


(1)交通补贴:亚洲地区最高不超过2000元,亚洲以外地区最高不超过5000元;


(2)住宿费用补贴标准: 300元/天。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5天;


(3)专家咨询费补贴标准:按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3.申请交流活动经费所需提供的材料:


(1)《厦门市留学人员交流活动经费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档;


(2)举办交流活动的资料,活动方案、会议通知、宣传材料、签到表、图像视频记录;


(3)受邀留学人员的护照复印件(包含交流活动期间的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国外任职证明以及个人成就证明材料;


(4)受邀留学人员参加交流活动的差旅费等票据的有效复印件。如有支出专家咨询费,则还需提供专家咨询费的合约、支付凭证。


三、经费管理


(一)本办法中的资助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专款专用。


(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经费的审批与核定工作;厦门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负责受理经费的申请、初审、发放、跟踪管理等具体工作。


(三)科研项目资助和项目配套资助经费应用于购置研发、生产用仪器、设备、原辅材料或中试、测试、鉴定费用及其相关经营管理支出(装修、人员工资福利除外),不得挪作他用。


(四)科研项目资助、项目配套资助和交流活动资助每年审批一次,原则上不重复资助同一申请人、同一项目。


交流活动资助需在活动开展前报厦门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备案,活动结束后按本办法规定正式申报。原则上每个单位每年限申报一个项目,且受邀人不得重复。


(五)经费核发。经费资助预入选名单需在“厦门留学人才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异议不成立的,核发资助经费。


(六)交流活动资助经费拨付到申请单位,科研项目资助和项目配套资助经费拨付到受资助人所在单位。


(七)科研项目资助和项目配套资助的受资助者及其所在单位受资助满一年后须向厦门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报告资助项目的进展与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须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责成用人单位收回原资助经费,在厦门留学人才网予以通报、并纳入市诚信管理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1.擅自变更资助项目内容的;


2.挪用资助项目经费的;


3.违规骗取资助经费的;


4.其他违反市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接受厦门市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十)本办法由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 8月5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6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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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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