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水利〔2016〕116号《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库除险加固常态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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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库除险加固常态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水利〔2016〕116号





各区水利局(农林水利局)、思明区市政园林局、汀溪水库管理处、厦门水务集团:


为进一步落实管理职责,健全管理机制,确保水库大坝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水库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水库除险加固常态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5日



厦门市水库除险加固常态化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管理职责,健全管理机制,确保水库大坝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及水库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总库容在10万立方以上已建成蓄水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除险加固和应急加固项目。


第二条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按照定期鉴定与应急鉴定相结合的办法开展。水库大坝定期鉴定按照以下时限执行:中型水库大坝每隔六年进行一次、小型水库大坝每隔五年进行一次;除险加固后的水库大坝首次安全鉴定间隔时间从投入使用验收后起算;有特殊险情时及时组织专门的应急安全鉴定。


第三条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具体按如下原则分级负责:


大坝安全评价由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


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实行市、区分级负责:中型水库及市直部门直属管理的水库由市水资源管理中心负责技术审查,市水利局负责鉴定意见审定并印发审定意见;其他小型水库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水库大坝安全鉴定费用市财政按以下标准补助:中型水库及市直部门直属管理的水库全额补助;其他小(1)型水库每座补助15万元,其他小(2)型水库每座补助10万元,不足部分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条经定期鉴定为三类坝的病险水库,其管理单位或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编制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在水库安全鉴定报告书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报安全鉴定审定单位审批。


第六条大坝、溢洪道、输水系统三大建筑物已出险或有重大险情,影响到安全度汛的中、小型水库,按照管理权限,由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水库管理单位组织编制应急加固实施方案。中型水库及市直部门直属管理水库的应急加固实施方案由市水利局审批;其他小型水库的应急加固实施方案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对已完成前期工作的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审批意见及设计文件报送市水利局备案,作为安排市级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八条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市级补助,按照项目批复的概算实行差别化补助:中型水库及市直部门直属管理的水库除险加固经费全部由市财政负责;其他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经费按现行市、区财政补助比例即6:4的比例分担,且市级补助金额分别设定补助限额,其中:小(1)型水库补助金额不高于360万元,小(2)水库补助金额不高于192万元,市级补助只能用于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主体工程建设,不足部分由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九条中型水库及市直部门直属管理的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由市水利局根据年度资金要求编制预算,市财政予以安排资金;其他小型水库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各区在项目完工验收并报财政审核后,按照市、区分担比例,向市水利局申请市级补助资金。


第十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应在招投标后一年内完成;中型水库加固项目原则上要求两个枯水期期内完成。


第十一条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按管理权限分级验收。中型水库及市直部门直属管理的水库由市水利局负责主持验收;其他小型水库由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持验收。由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项目,验收主持单位应及时将验收成果报备市水利局。


第十二条在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设计、评审、施工及验收等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一律收回市级补助资金、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务集团、汀溪水库管理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辖区内当年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市水利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水利局办公室2016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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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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