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农〔2016〕178号《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40:07

《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农〔2016〕178号





各区农业与林业局(农林水利局)、财政局、自贸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财政金融办: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9月12日



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根据农业部等八部委关于《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和《福建省第八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闽农产〔2015〕25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评审工作实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二)突出重点。对种苗(种子)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带动本地农民作用明显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倾斜支持。


(三)精简高效。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经自愿申请可直接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上轮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经监测合格的保留资格,简化新申报企业申报材料。


二、申报条件


(一)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类企业。


(二)经营主业。企业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经营的农产品占总销售收入的70%以上。


(三)经营规模。企业上年固定资产、销售收入达到规定标准(各行业具体申报标准详见附表1)。


(四)守法诚信。企业守法经营,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近二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五)带动作用。在本市内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解决本地农民就业,收购本地农户生产的农产品。


(六)质量品牌。企业实行标准化生产管理,生产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企业纳入市级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体系。企业积极争创GAP、ISO、HACCP国际国内标准体系认证、出口产品注册、各级名牌(商标)认定、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认证等。


三、申报材料


(一)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


企业申报情况表(见附表2)。


(二)上轮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1企业申报情况表(见附表2);


2.真实、有效、规范的企业财务报表。


(三)新申报企业:


1.企业简介(企业成立时间、主要经营内容、发展历程、组织结构、主要成就、发展前景等情况800字);


2.企业申报情况表(见附表2);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真实、有效、规范的企业财务报表;


5. 企业在本市建立生产基地、解决本地农民就业、收购本地农户生产的农产品等相关合同、协议、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注册登记所在区(管委会)的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管委会)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格进行核实,经征求区有关部门意见、报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五、认定程序


由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粮食局等有关行业部门联合组成审核小组,负责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审核工作。


(一)审核小组对申报企业的固定资产、销售收入达标情况及相关附件材料完整、合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出具审核意见。


(二)市农业局将申报企业有关情况征求市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环保、质监、安监、出入境检验检疫、人社、人行等部门意见。


(三)审核小组根据部门反馈意见确定拟入选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在“厦门三农网”公示7天。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审核小组成员单位联文报请市政府批准公布。


六、监测管理


(一)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效期5年,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评价相结合,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二)日常监测工作由市农业局组织开展。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季度、年度通过“厦门市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报送企业运行情况表及其他相关信息。各区(管委会)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加强监测信息报送的督促和审核。动态监测结果作为定期监测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定期监测评价工作每2年开展一次,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合格的企业继续保留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监测不合格者,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四)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偷税骗税、上市违规操作、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五)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经区(管委会)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复核后,报市农业局审核确认。


(六)企业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不得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七)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享受市农业产业化相关优惠政策。


七、附 则


(一)新申报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原则上必须是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二)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农业局2016年9月12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农(2016)178号附件.doc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3593.html

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