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农〔2016〕26号《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老区扶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40:10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老区扶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6〕2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老区扶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


2016年10月19日


厦门市老区扶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老区扶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5〕25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厦财预〔2015〕39号),结合我市老区扶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区扶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市民政局部门预算,用于改善我市革命老区村(居)、镇(街)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强发展后劲的财政专项资金和省里下达的相关扶贫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老区,是指列入福建省老区办2003年发布的《福建省老区乡村名册》中我市老区镇(街)和老区基点村(居)。


第四条专项资金每年由市民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程序和要求编制预算。


第五条市民政、财政部门根据老区村人口、上一年度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各区支持力度等因素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各区民政和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市民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民政、财政部门应积极推动项目前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项目单位座谈会,征集扶建项目情况,并对筹集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调研。根据市民政、财政部门的要求,出台实施细则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进行规范,及时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的项目认真审核,经审查后认为确实可行的项目,应委托区财审机构对项目的概算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列入建设计划,每年8月底前将建设计划报市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老区扶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有发展后劲的集体经济项目;


(二)修建乡村道路、农贸市场、生态环境整治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农田小水利建设、人畜饮水工程;


(四)修建乡村公园、文化体育活动场所、老年活动中心等项目;


(五)革命遗址维修及革命教育基地建设项目。


第七条老区申报项目应根据扶建资金的使用范围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项目,经集体研究后,在项目实施的地点或项目的受益范围内,通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项目涉及到建设用地的,应符合土地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单个项目市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包含市财政从其他渠道安排的补助资金)。申报项目中,除市财政补助部分,资金缺口部分未完全落实的项目,暂不列入建设计划;对申报的项目,区财政应负责项目资金的兜底,确保不能因老区扶建项目的建设而新增镇村债务。


第九条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预算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区财政应根据建设计划,统筹安排资金,及时拨付项目单位,跟踪督促抓好落实。


第十条项目的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由项目单位报区民政部门批准。经批准的扶建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民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区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区财政部门、镇(街)、专家参加验收。验收时,区民政部门应对项目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价,并单独出具绩效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资金管理、预算支出合理性、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质量、社会经济效益、可持续性等。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再次向区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区民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及时组织验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能达到要求的,市财政不予纳入补助范围。


第十二条扶建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由项目单位落实管护责任,属于公益性项目的,项目单位所在的镇(街)应足额落实管护经费。


第十三条市、区民政(老区办)、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市民政部门应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区每年应对扶建项目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全面检查,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抽查,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扶建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建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扶建资金,截留、挪用、挤占扶建资金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2016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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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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