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建筑〔2016〕130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做好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40:13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做好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通知》



厦建筑〔2016〕130号





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监理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和促进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有序进行,逐步实现建筑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化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6〕118 号)的要求,决定在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在建、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实行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实现对建筑业劳务用工的有效监管,遏制非法用工和工程转包行为,有效防止拖欠工人工资,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防范恶意讨薪,不断促进建筑业和谐健康发展。


三、严格落实工资支付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建筑工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和分包企业对建筑工人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建筑工人。


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存在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造成建筑工人工资被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责任。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建筑工人工资。


四、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明确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条款。


2.建设单位应按“实名制”管理要求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违反相关规定和合同要求的应按合同条款约定处理,情形严重的应报告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现场务工人员混乱,引发民工工资纠纷群体性事件的,负责人应接到通知后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协调处理。


(二)总承包企业


1.对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坚持与建筑工人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定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实名制管理责任人;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单位实名制管理具体内容和责任条款。


2.负责采集在建项目所有建筑务工人员实名制信息,建立建筑务工人员花名册。


3.督促指导项目部落实从业人员考勤工作,要有考勤记录,做好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和考勤计量、每月汇总统计考勤信息。


4.督促指导劳务企业完成从业人员信息的采集工作(无劳务企业参与项目,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建立从业人员的信息数据库)。


5.负责必要的信息采集设备的安装。


6.负责组织本企业从业人员岗前培训。


7.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设立劳资管理办公室,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三)劳务企业


1.制定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


2.负责本企业分包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与核实并提交劳务发包单位,并建立建筑务工人员花名。


3.必须配备专职劳务员,受企业委托负责本企业在该项目所有作业人员的生产调度、实名制考勤、工资发放、劳动争议协调处理、劳动力档案管理、日常管理等事项。


4.落实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劳务企业完成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5.负责本企业作业人员岗前培训。


(四)专业分包企业


1.制定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


2.认真执行专业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专业承包企业完成的实名制工作内容条款。


3.积极配合总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做好实名制管理的各项目工作。


(五)监理公司


督促总承包企业及各分包企业做好对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考勤工作。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实施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应及时予以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企业将其存在问题上报项目监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各区建设局,市造价站,市、区质量安全监督站


项目监管机构要将所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的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并对违规行为按规定处理。


五、具体要求


(一)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机构


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建筑工人管理的组织机构,公司、分公司要有专职部门负责建筑工人管理业务。项目部必须配备建筑工人管理员,明确岗位责任。


(二)配备必要的信息采集设备


鼓励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现场配备必要的电脑、二代身份证阅读器、门禁、摄像头、考勤通道等必要的信息采集设备,方便基本信息的录入,鼓励使用信息化管理方式实施实名制管理。


(三)认真做好劳务工人员的信息采集


1.劳务企业雇佣的建筑工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证明。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施工企业必须监督劳务企业及时与所雇佣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人进场施工前,以班组为单位填写《建筑业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花名册》(详见附件1)。


2.施工企业根据填写的《建筑业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花名册》,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和摄像头完成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采集工作。


3.每个务工人员都要建立一个实名制信息档案。实名制信息必须包括工人基本信息、劳动合同信息、考勤信息、工资结算信息、人员变动信息等。施工单位进行实名制信息存档时以班组或工种为单位,经务工人员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必须保存2年以上备查。


4.施工企业(项目部)要按月做好项目工程实名制登记情况检查工作,按实际情况以班组或工种为单位填写并保存《建筑业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花名册》。


5.劳务分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落实合同中约定的由企业完成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6.所有在建工地必须在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新开工项目开工立即执行。


六、违规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未执行建筑工程实名制务工管理制度的工程项目给予通报批评,并按不良行为操作标准记录不良行为。


(二)对检查中发现项目现场务工人员动态信息更新不及时,人数超3名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到位的,按不良行为操作标准记录不良行为。


(三)对检查中发现未按要求每月保存《建筑业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花名册》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到位的,按不良行为操作标准记录不良行为。


(四)对符合“黑名单”管理情形的,按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建筑业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花名册


厦门市建设局


2016年10月13日


(此份主动公开)


厦门市建设局2016年10月17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建筑〔2016〕130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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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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