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规〔2016〕139号《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规〔2016〕139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实施管理,遏制违法失信行为,建立城乡规划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2016年8月23日
厦门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实施管理,遏制违法失信行为,建立城乡规划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建设、设计、测绘等单位(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录入、公布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城乡规划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反映其执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信用情况。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用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组织机构代码、发布时间及有效期等内容。
(二)良好信用信息:指市场主体在城乡规划实施中,依法依规执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指市场主体在城乡规划实施中,违反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未遵守承诺的信息。
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程度将不良信用信息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及信息安全等工作,并实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和共享。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平台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内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市城乡规划网站上依法予以主动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5年,公开期限届满后,停止公开,转为长期保存。
第二章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
(一)建设工程规划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其他专项监督检查;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三)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市场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市场主体被举报、信访、投诉违反城乡规划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调查属实的。
第八条城乡规划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证据充分。
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并记录。
第三章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和记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认定为良好信用信息:
(一)市场主体依法依规执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以及遵守承诺的;
(二)市场主体的建设工程未受过行政处罚通过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建设单位未按容缺受理的要求按时补交材料的;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告牌的;
(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不遵守承诺,不按照规划条件或规划审查意见及相关规定进行建设、设计、测绘且拒不改正的;
(四)建设单位在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规划用地范围内承诺拆除的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
(五)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放样验线和±0.00复测继续施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查指出后不及时改正、不积极配合核查、建设工程移位的;
(六)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计容面积超出允许误差范围;
(七)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施工擅自改变层高和总建筑高度的,且无法改正的;
(八)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施工擅自改变立面和色彩的;
(九)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公建、市政配套设施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的;
(十)测绘单位未按照现状测量,提供与实际不符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验线检查表》、《厦门市建设工程±0.00验线报备表》以及《厦门市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报告书》等虚假报告的;
第十二条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建设工程未经竣工规划核实而交付使用的;
(二)以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规划许可或通过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
(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
(四)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被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并被城乡规划部门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第十三条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其记录黑名单:
(一)一年内有三次一般失信行为的;
(二)一年内有一次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四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5年,到期后,自动解除,但仍需整改的应再次列入黑名单。
第四章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采集记录失信信息的5天内,应当书面通知市场主体,向涉及不良信用信息的市场主体发出《厦门市城乡规划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记录通知单》。
第十六条市场主体收到《厦门市城乡规划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记录通知单》后,认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信用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场主体信息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查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及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认定为良好信用信息的,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除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同时,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减少检查频次,提供便利服务化。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一般失信的市场主体的建设项目将其做为日常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提高事中事后监督检查频次;应严格审查其有关规划许可申请、实施、竣工规划核实和监督等全过程。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列入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的建设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每件必查。
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须将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推送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列入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及黑名单的市场主体,能够按照规划要求整改到位的,可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从失信名单或黑名单中解除,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市场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决定是否从名单中解除。
第二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信用信息入库的当日,将信用信息在城乡规划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公布的信息为基本信息和认定结果,同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市场主体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实现诚信档案的记录、收集、统计、共享、查询等管理的智能化。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基本信用信息及经认定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结果入库。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厦门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厦门市城乡规划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记录通知单》
2.《厦门市城乡规划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认定表》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8月24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规〔2016〕139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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