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土房〔2016〕511号《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及其他涉及征收地价项目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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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及其他涉及征收地价项目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6〕511号





机关各相关处室、各分局、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115号)要求,为规范我市土地出让过程中土地出让金评估工作,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及其他涉及征收地价项目评估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6年12月15日



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及其他涉及征收


地价项目评估工作规程


一、为规范我市土地出让过程中公开出让项目及其他涉及征收地价的项目评估工作,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115号),结合我市土地出让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


(一)在厦门市范围内拟公开出让项目的地价评估。


(二)其他按规定涉及征收地价项目的地价评估。


三、出让地价评估目的


开展公开出让项目地价评估是为出让方通过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提供参考依据。开展其他涉及征收地价项目评估是为市国土房产局或分局征收地价提供依据。


四、评估工作流程


(一)公开出让项目评估工作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组织,具体工作由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土总”)负责。


(二)其他涉及征收地价的项目且单宗用地应收费面积达


300平方米以上(含建筑面积或土地面积)由市国土房产局或分局通过市土总委托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市土总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并出具《抽签结果通知书》(模版详见附件)。


2.评估机构与市国土房产局或分局具体经办人员对接后出具评估报告初稿。


3.市国土房产局或分局对评估报告初稿组织集体研究会审并确定评估结果后,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提交市国土房产局或分局。


4.市国土房产局或分局出具评估结果确认书,委托方根据评估结果确认书支付评估费。


其他涉及征收地价的项目且计费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可由业主自行委托评估。


五、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的形成


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遵循“自愿报名、核查公示”的原则。具有全国范围或福建省范围内执业资质、依法在厦门市辖区内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可向市土总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土地估价资质证书


市土总对评估机构提供的材料核查无误后,将其列入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并向社会公示。


六、评估标的分配机制


选择评估机构时,评估标的建筑规模、价值应与评估机构等级相对应:


(一)公开出让项目中,属于宗地建筑面积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以及营利性医疗教育用地、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软件及研发用地等特殊产业项目,在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中从具备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中抽取。


(二)除上述(一)之外的其他委托评估项目在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中抽取。


七、确定评估机构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按每个公开出让项目或其他涉及征收地价项目作为一个评估标的,由委托方相关工作人员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并出具《抽签结果通知书》。


(二)一个标的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个别标的情形复杂的,可委托两家评估机构同时背靠背评估。


八、评估费支付原则


(一)评估费计算原则:


项目评估费用计算原则由市土总根据市场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向社会公示,能接受的评估公司方纳入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


(二)评估费支付方式


1.公开出让项目中的区级财政收入项目,由市土总、中标评估机构与区政府(或管委会)指定单位签订三方委托评估合同,评估费由区政府(或管委会)指定单位支付。


2.公开出让项目中的市级财政收入项目,由市土总与中标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评估费由市土总支付。


3.其他涉及征收地价项目,由委托方与中标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及支付评估费。


九、组织现场勘察


评估机构应在中标后3日内完成现场勘察工作,委托方应为评估机构提供便利。现场勘察应重点勘察宗地状况、开发利用现状、交通状况及周边配套状况,充分调查周边房地产市场状况,填写《土地估价现场勘察表》并拍照。


十、编制估价报告


(一)评估机构中标后,应在取得委托方提供的估价对象相关资料之后及时完成评估报告(包括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具体时限要求如下:


1.公开出让项目在5日内;


2.其他涉及征收地价的项目由市国土房产局或分局在《工作联系单》中明确时限要求。


(二)评估机构应按照估价规程要求,遵循估价原则,结合估价目的和待估宗地状况,原则上选取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评估,综合确定土地评估价格。


(三)评估机构须负责对每一个评估标的分别进行评估备案。


(四)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


十一、估价结果运用


(一)市土总参照公开出让项目的评估报告结果,提出土地出让起始价建议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


(二)市国土房产局或分局参照其他涉及征收地价项目的评估报告结果,作为征收地价的依据。


十二、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


市国土房产局根据当年度评估机构诚信记录,确定下一年度的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每年10月31日前,市土总汇总评估机构表现及各委托方反映的情况,形成评估机构诚信记录,并拟定下一年度的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报市国土房产局,市国土房产局审核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示。


(一)评估机构因有失诚信、违规操作、评估过程有失客观公正、评估结果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价格等原因,被市国土房产局或厦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通报、处罚的,将被纳入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作为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成员。


(二)入选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的评估机构有权向市土总书面提出某一时间段不参与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地价评估抽签或摇号。评估机构一年内不参与次数累计超过3次,时间累计超过3个月的,下一年度不再作为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成员。


(三)参加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地价格评估抽签或摇号的评估机构,中标后应按委托方要求及时签订委托合同、进行现场勘察及出具评估报告。因评估机构原因出现未及时签订委托合同、进行现场勘察及出具评估报告或中标后放弃评估的,二年内不再作为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成员。情形严重并影响到招拍挂工作的,三年内不再作为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成员。


(四)对于在评估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评估机构,将被依法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不再作为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成员,并纳入诚信黑名单。


十三、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及修订。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16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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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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