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教〔2016〕32号《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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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教〔2016〕32号





各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市直属林业单位:


为规范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2016年11月23日



厦门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改革,加强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林业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5〕3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造林和森林抚育、林业防灾减灾、林业经济发展扶持等扶持林业发展事项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林业部门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筹集、分配、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市市政园林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市市政园林局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负责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审核,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指导项目组织实施;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或本区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审核申报、项目组织实施、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纳入市市政园林局部门预算管理,市市政园林局每年根据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预算批复后,市市政园林局按照本办法核定的标准,以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下达各区。


第五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对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各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任务,每年1月30日之前向市财政局和市市政园林局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第九条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市市政园林局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级考核。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市政园林局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各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区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三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十一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要用于补助我市范围内经国家、省、市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益林林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对象为公益林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由财政核拨经费的国有单位不得重复申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第十三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根据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国有的公益林每年每亩36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每年每亩35元,公共管护支出每年每亩1元。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每年每亩6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每年每亩59元,公共管护支出每年每亩1元。


第十四条国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主要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国有单位管护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劳务补助等支出,具体分配管理办法由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其中:


(一)林权属于集体的,管护补助支出拨付给村(居)集体,由全体村(居)民共享。


村(居)集体在分配经济补偿和使用管护劳务补助时,应提交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补偿补助金分配方案,并将分配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林权属于个人(或个人承包)的,管护补助支出由发包方和承包方依照签订的管护合同支付给个人。


第十六条公共管护支出主要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开展公益林监督检查、评价监测和森林资源调查建档等方面支出。


第十七条国有单位、村(居)集体、个人应按照公益林管理要求签订管护合同并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


第十八条每年年终区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公益林的管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第十九条各区、镇(街)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第四章林业补贴


第二十条造林和森林抚育


(一)造林补贴。主要用于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林农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各类造林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1.重点生态区位林分修复,每亩补助800元;


2.生态林造林更新,每亩补助1200元;


3.乡村生态景观林建设面积不小于10亩的,每亩补助1万元;


4.中心城区环城一重山森林生态景观提升工程,每亩补助5000元;


5.生物防火林带造林,每亩补助2000元;


6.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建设,每亩补助2000元,其中:租用非林地造林且租期为20年或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1万元。


(二)森林抚育补贴。主要用于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林农对国有林、集体林和个人所有林开展森林抚育,补助标准为每亩150元/年。


(三)封山育林补贴。主要用于我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林地建立林地生态红线档案、制作竖立界牌、宣传、规划设计等,对当年实施封山育林的区域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亩4元。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列造林工程建设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必须按照经市市政园林局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实施,且十年内不得采伐。


(五)营造林任务完成后,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应及时上报自查验收情况报告,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抽查验收并通报检查验收情况。营造林补助资金最终结算面积以市级验收确认的面积为准。各区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营造林任务相关经费,由各区按照区财政部门审核投资控制价核拨,并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十一条林业防灾减灾


(一)森林防火补贴。主要用于支持承担森林防火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开展预防和扑救突发性的森林火灾、林区防火道路修建及维护等事项。


(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贴。主要用于支持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开展预防和治理病虫害、有害植物等。


(三)林业生产救灾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基层林业单位在遭受台风、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相关事项。


各区根据林业减灾防灾情况,向市财政局、市市政园林局提出补贴申请,市财政局、市市政园林局根据防灾减灾任务量、灾害损失程度、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后,一次性补贴给承担林业防灾减灾任务的单位。


第五章林业经济发展扶持


第二十二条各区开展林业产业发展、林下种植、林业科技、森林生态旅游等林业经济发展事项的,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补助,奖励资金不超过各区扶持林业经济发展项目投入资金总额的20%。


第二十三条市级林业经济发展扶持奖补资金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组织申报,申报时需提供奖补资金申请报告、项目事前绩效评审报告、区级财政拨付到位资金证明材料。


奖补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用于林业经济发展项目过程中的各项财政支出。


第二十四条各区财政局和林业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立扶持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出台区域林业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排相应的扶持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林业经济发展扶持以奖代补工作遵循公开透明、依法合规、政府引导、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区林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和完善林业支出项目绩效评估机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市、区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区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内控机制,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对单位或个人有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农〔2008〕4号)、《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态风景林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农〔2009〕28号)、《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森林人家试点项目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农〔2009〕12号)、《厦门市农业与林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新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实施意见》(厦农林〔2011〕125号)、《厦门市农业与林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推进镇村森林公园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农林〔2012〕25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2016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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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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