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环规〔2016〕38号《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44:28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环规〔2016〕3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制定了《厦门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并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12日


厦门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美丽厦门,共同缔造”工作部署和总体要求,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厦门市域范围内发生的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举报。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并有权对下列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料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四)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五)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六)规模化生猪养殖场非法排污的;


(七)向国控、省控流域断面非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水环境污染的;


(八)烟囱冒黑烟且排放废气浓度经监测超标的锅炉和工业窑炉;


(九)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可见污染物及《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十)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十一)储油库和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十二)向水体超标排放工业废水,或者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等物质的;


(十三)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十四)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十五)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工业项目;


(十六)违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十七)违法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十八)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即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法炼砷、土法炼汞、土法炼铅锌、土法炼油、土法选金、小农药、小电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小漂染;


(十九)未经环境保护部门许可或备案,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


(二十)被责令停产治理后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


(二十一)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二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第五条 有奖举报途径:


(一)来信来访举报: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信访办,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小学路158号302室,邮编:361001


(二)电话举报:12369


(三)微信举报:“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四)市环保局信访办举报电子邮箱


第六条 公众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举报信息,接到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登记: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或者线索材料等;


(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五)举报人是否要求奖励。


举报人未提出奖励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询问是否要求奖励,并记录在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有奖举报登记:


(一)举报人未明确是“举报”的信访投诉行为;


(二)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三)举报人不能提供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准确名称或者详细地址;


(四)举报人不提供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等证据或者重要线索;


(五)举报人未明确指出企业的具体违法行为,仅反映环境污染现象;


(六)举报人放弃奖励要求;


(七)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范围。


不作有奖举报登记的案件,接到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八条 市环保局办公室牵头开展有奖举报工作。市环保局信访办负责受理市局来信来访和举报邮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受理“12369”电话举报和微信举报。有奖举报受理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厦门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登记表》,按职责分工在1个工作日内移送厦门市环境监察支队、区环保分局(以下称“案件处理部门”)依法查处。


案件处理部门须及时赶赴现场核实举报内容。对环境违法事实不能短期消失或者需要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可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7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核实工作。


第九条 举报案件经案件处理部门查处属实且立案的,罚款缴入国库后由案件处理部门报市环境保护局信访办审批,按所处罚款金额1%的比率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小于100元的按1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或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有助于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避免环境事故的发生或消除重大社会影响的,执行最高限额奖励。


一次性举报一家企业多项或多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按所处罚款最高一次金额计算奖金。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后还积极协助环保部门查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源地倾废事件、大面积有毒气体泄漏事件、放射源失控事件、倾倒或填埋危险废物、私设暗管等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或倾倒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案件等),并对防止或者降低环境污染、人身和财产损失作出重要贡献的,除按照第九条给予奖励外,还可以按下列规定另行奖励举报人,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


(一)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另按罚款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二)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经查实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可以另给人民币5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市环境保护局信访办负责管理,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范围内;


(二)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


(二)被举报企业已被责令限期治理或限期改正,被举报事项正在整改期限内的;


(三)不存在违法事实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已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并交由市环境保护局处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各级政府机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的职务行为;


(二)环境保护监督员、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第十五条 条举报人所举报企业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十六条 举报案件被查处并结案后,违法企业再次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兑现程序:


(一)案件处理部门应当自案件处罚金额缴入国库之日起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厦门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审批表》,并附上举报受理、案件查处、行政处罚等相关书面材料,涉及案件移送的,应附案件移送书面材料等报市环保局信访办审核;


(二)市环保局信访办审核案件处理部门提交的材料,提出奖励建议报分管信访副局长签署意见,由局长做出奖励审批决定;


(三)市环保局信访办在奖励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以电话通知的形式联系举报人,并与举报人初步核实相关信息,电话联系举报人时,市环保局信访办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通话内容,填写《厦门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联系表》相关信息,按奖励条款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领取时,举报人应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厦门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发放表》。市环保局信访办工作人员应予以认真核对,复印存档。双方经验证无误后签字确认,当场授予举报人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和举报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领取举报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不愿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市环保局信访办工作人员在电话联系时应询问、记录举报人银行账号并核对,由市局办公室(财务)统一经由银行转账。


举报人对上述两种方式均不接受的,可以电话充值方式进行授领,充值电话为举报时登记的电话号码。


第十九条 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违反下列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


(二)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


(四)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


(五)对举报事项不予核实查办或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二十一条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允许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严重扰乱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1.厦门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登记表


2. 厦门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审批表


3. 厦门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联系表


4.厦门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发放表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6年12月12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环规〔2016〕38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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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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