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公综〔2016〕337号《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44:45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厦公综〔2016〕337号
各分局,局属相关单位,消防、边防支队,海警三支队:
经对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从即日起,对如下5份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请遵照执行:
一、废止3份文件
1.《关于长途客运班车在厦门中心城区行驶线路和停靠管理的通告》(厦公交警通〔2006〕58号);
2.《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公交警〔2007〕43号);
3.《厦门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公民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公综〔2008〕268号)。
二、宣布失效2份
1.《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检查和工商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厦公综〔2010〕344号);
2.《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金银珠宝经营场所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的通知》(厦公综〔2010〕364号)。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公安局
2016年11月5日
厦门市公安局办公室2016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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