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高管〔2016〕302号《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政府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44:55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政府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高管〔2016〕302号





机关各处(局)室,委属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政府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2016年12月10日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政府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区管委会政府资产使用行为,维护政府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政府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政府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资〔2016〕13号)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委会机关及管委会所属事业单位、代管管委会政府资产的国有企业,以及与高新区管委会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资产使用,是指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对其占有、使用、代管委会管理(以下简称“代管”)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政府资产,如: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与管委会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占有、使用的资产;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设置应急机构等临时配置的资产;单位代管的各类政策性房产和土地、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基础设施以及其他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形成的公益性资产等(不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出资形成,企业拥有合法产权的国有资产),进行自用(代管)、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使用行为。


第四条 政府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单位应及时将占有、使用、代管政府资产的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政府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系统”),对本单位政府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政府资产在资产系统中以“资产卡片”形式登记相关明细信息,“资产卡片”是财政部门实施政府资产管理中,用以明确政府资产管理权责主体、落实政府资产管理制度、实施资产使用、处置等具体管理,以及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等的依据。


政府资产登记中原则上“一物一卡”,即一项政府资产,在一个单位的资产系统中,登记一张资产卡片,“资产卡片”具有唯一性。


一项政府资产管理的权责主体,即具体对该项资产进行“资产卡片”登记而相应拥有管理权的单位,按照代管权、产权、实际控制权、使用权的顺序确定。“资产卡片”管理中,产权是指已办理的房屋产权、土地所有权等法定权属;实际控制权是指尚未办理法定权属,但对该项政府资产拥有使用、管理、处置等实际控制权利;使用权是指未办理法定权属,且实际控制权主体不明确的政府资产的使用权利;代管权是指非单位自身占有、使用,而是受政府委托或按照单位职能代政府统一管理某类或某项政府资产形成的政府资产管理权利。


单位应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和计划财政局报送政府资产统计、运营和绩效分析报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管委会计划财政局是政府资产使用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资产使用情况备案、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负责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审核及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政府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管委会办公室为管委会政府资产使用的主管部门,负责管委会机关及事业单位、代管单位政府资产的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府资产的具体使用管理,办理本单位政府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接受管委会办公室和计划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按要求报告有关政府资产使用的管理情况。


第三章自用(代管)资产确权及管理


第八条 自用(代管)资产管理是指单位内部对本单位通过购置、置换、接收捐赠、无偿调拨、受政府委托管理等方式形成资产的接收、登记确权、领用交回、清查盘点、统计报告等内部管理。单位自用(代管)资产管理应遵循实物量与价值量并重的原则。


第九条 接收、登记确权


(一)接收管理


1.单位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调拨、受政府委托管理等方式获得的政府资产到达后,单位政府资产管理部门应组织验收,及时办理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不合要求不能入库,严禁未经验收直接送达使用;要加强对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接收管理。


2.单位通过自建、代建等方式获得的政府资产,按照《厦门火炬高新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相关单位办理资产移交、备案等手续,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的应积极办理相关手续,取得产权证书。


(二)登记确权


1.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政府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2.单位政府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凭证或文件及账务处理情况,在资产系统中登记“资产卡片”确定权属,落实该项资产的管理权责。


3.属于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的还应办理账务处理情况备案。


4.单位应建立内部政府资产实物管理明细账(以下简称“资产账”),全面动态反映政府资产在本单位内部的使用管理信息,对接收的政府资产及时录入资产账。


5.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经批准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政府资产,涉及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为便于管理,应与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分开,分别单独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以“资产卡片”形式登记政府资产明细信息。


第十条 政府资产领用、使用保管、交回


单位应在资产账中,全面动态反映本单位政府资产的领用、使用保管、交回等内部使用信息。政府资产领用应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办公用政府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调动、退休时,所用政府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第十一条 政府资产清查盘点


单位政府资产管理部门应经常检查并改善政府资产使用状况,减少政府资产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单位政府资产管理部门应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资产账与财务账的核对,以及资产账与“资产卡片”的核对,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实物资产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每次盘点情况应形成自查报告,在盘点结束后7日内上报管委会办公室、计财局。


管委会机关各处室应指定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经常检查固定资产使用状况,做到每季度盘点一次。


第十二条 统计报告


单位应建立政府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和计划财政局报送政府资产统计报告,反映本单位政府资产使用管理和增减变动情况,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政府资产共享共用


单位应主动向管委会办公室和计划财政局提供本单位可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政府资产信息。管委会应积极引导和鼓励政府资产共享共用,建立政府资产共享共用平台,提高政府资产利用效率。


第四章出租出借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本单位履行职能所需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代管的政府资产使用权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政府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本单位履行职能所需前提下,经批准以无偿方式将占有、使用、代管的政府资产使用权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十五条政府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以及除本办法所称单位和厦门市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


第十六条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出租、出借,由单位报管委会计财局审核;除此之外的政府资产出租、出借,由单位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核。管委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单位出租政府资产,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评估的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备案或核准,经备案或核准的评估价作为该政府资产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底价。单位出租政府资产,应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平台实行市场化配置,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因招商引资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公开招租的,应按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同意。


第十八条 单位出租出借政府资产,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按照有关权限实行纸质材料报批,再通过资产系统中该项资产相应的“资产卡片”实施网上操作。市政府、市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单位申请办理政府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单位拟出租、出借政府资产的书面申请;


(二)单位出租、出借政府资产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单位内部集体研究同意资产出租、出借而形成的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四)拟出租、出借政府资产的价值证明,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等;


(五)出租、出借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还需提供房屋、土地所有权证,以及载明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凭据的复印件;


(六)出租、出借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意向协议(合同)。


市政府、市财政、管委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政府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未在本单位资产系统进行权属确认登记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政府资产出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租赁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5年,其他政府资产租赁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 单位将政府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获取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出租合同等约定,及时取得出租收入。


第二十四条 除经财政部门另行批准可作为企业收入外,单位政府资产出租收入等取得的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认真执行政府资产使用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政府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切实履行政府资产管理职责,保障政府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内部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将本单位政府资产管理相关人员履行政府资产管理岗位职责情况,政府资产使用人员保管领用政府资产情况,政府资产管理审核、审批相关责任人员履行相应责任情况等纳入单位对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对政府资产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毁损的应按照规定索赔。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计划财政局应加强对单位政府资产使用行为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管委会应建立房产出租使用管理的绩效考核机制,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政府房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进行出租、出借;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政府资产出租、出借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政府资产使用管理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计划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16年12月10日印发




附件下载: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3648.html

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