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发改价格〔2017〕26号《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教育局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45:06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教育局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发改价格〔2017〕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新变化,更好地发挥联动机制的作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闽价综【2016】310号)要求,对原《厦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 厦门市教育局 国家统计局


厦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


2017年1月19日


厦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


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根据《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 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等国务院和福建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一系列政策要求,和《厦门市稳价控价机制工作方案》(厦府办[2013]1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社会救助和保障是指为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需求,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社会救助活动,包括根据年度价格指数上涨情况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月度价格上涨情况发放城乡特殊低收入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失业保险金补贴等。


第三条 社会救助和保障实行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按照“明确职责、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原则,单月价格指数明显上涨时,适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和失业保险金补贴;当年度价格指数上涨时,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工作,会同市财政、发改、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调整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价格临时补贴、失业保险金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工作实行部门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挂钩联动机制政策,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市民政局负责提供城乡特殊低收入群体补贴对象的基础数据;负责根据联动机制确定月度联动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协调各区做好发放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失业保险金补贴对象的基础数据;负责根据联动机制确定月度联动发放的失业保险金补贴标准,并组织发放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提供大中专院校困难学生的基础数据;负责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联动机制补助资金的预算、拨付及监督检查。


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负责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包括CPI中食品类价格指数)、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下简称低收入价格指数)的编制和发布工作。


第六条 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失业保险金补贴的发放对象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特殊情况下需要增加大中专院校困难学生或其他发放对象,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在低收入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或CPI中食品类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实行月度联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和失业保险金补贴,于启动联动机制的当月25日前发放到位。


在月度低收入价格指数涨幅低于5%时,对低于5%的月度指数进行累计和计发价格临时补贴,并于次年1月份完成一次性发放;月度低收入价格指数低于5%不发放失业保险金补贴。


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连续3个月达到6%或国家、省政府有政策要求时,对大中专院校困难学生的伙食可以考虑给予价格临时补贴。


第八条 每人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低收入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


每人每月失业保险金补贴标准=当年最高档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低收入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


补贴标准的计算尾数不足1元的进整为1元;计算月度联动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足35元的按35元发放。


第九条 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每月15日前应向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通报本市上月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包括CPI中食品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低收入价格指数。


当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月度联动发放条件时,分别由市民政局协调各区民政局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渠道发放失业保险金补贴。


第十条 价格临时补贴的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价格临时补贴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纳入民政部门预算使用管理。市财政局按照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方案及时拨付资金。


失业保险金补贴款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并按照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失业保险金补贴的相关管理资料和账册文档。市财政局、审计局应加强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信息通报,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相关报表数据等情况。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及时向省、市政府综合汇报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价格临时补贴、失业保险金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执行情况和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厦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厦价综[2014]21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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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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