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教基〔2017〕1号《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小学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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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小学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教基〔2017〕1号





各区教育局、市教科院、各直属中小学校:


为了促进我市基础教育国际化进程,提高我市中小学外籍教师的水平,现将《厦门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区教育局、各直属中小学校遵照执行。


厦门市教育局


2017年1月12日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基础教育国际化进程,提高我市中小学校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的水平,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外教管理工作围绕我市教育国际化的总体思路,优化我市外教的数量和质量,促进外语教学水平的提升,提高学生外语水平,开拓学生国际化视野,营造国际化办学氛围。


第三条 外教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招聘,择优录用,依法聘任,强化管理,发挥所长,讲求实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外教管理工作归市教育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下称国合处)统一负责,局人事处、财务处、基教处和市教科院配合,具体职责如下:


1.人事处负责开展全市外籍教师招聘工作,制定外教招聘计划,组织外教应聘考核和合同签订;


2.基教处和教科院负责外籍教师教学管理、教材选择、教学检查、任教情况测评;协调、考核学校对外教的聘用管理,确保我市外教聘用效益;


3.国合处负责外籍教师招聘信息的公开发布,聘用材料收集、初审,协助办理外教来华手续;负责对外教进行外事纪律教育、中国法律法规教育和国情教育;协助聘用学校做好外教生活管理等工作;维护外教合法权益,确保外教在厦任教期间享有合法权利;


4.财务处负责外教薪资待遇标准核定及发放;


第五条 外教的教学、生活管理及福利发放由学校配合完成。


第三章 选拔聘用


第六条 聘用条件


1. 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较强的合作精神;


2.有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语音纯正,国籍为拟聘用语种为母语的国家;


3.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


4.已获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者已获得TESOL或TESL或TEFL这三项国际认可的通用英语教师资格证书之一;


5.具有两年以上教学经验;


6.能连续在我市中小学任教不少于一年;


7.年龄在55岁及以下;


8.身心健康,对华友好,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聘用程序


(一)每年4月份之前由各聘任学校将该年度外教需求计划和本校用人计划一同向人事处上报,由国合处负责到各校进行调研确认,经人事处审核后,由国合处会同人事处负责对外发布信息、物色人选。外教年度需求计划,应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1.聘请外教的岗位数量、岗位职责、业务水平要求(含资质、知识经验结构等要求);


2.外教的工作任务(教学课程描述、教学时数、教学对象、科研任务及其他等)。


(二)申请应聘外教需提供以下信息与资料:


1.报名表;


2.申请人中外文简历(需载明申请人自高中以来的教育经历及工作经历);


3.申请人护照个人信息页;


4.申请人最高学位证书和专业资格证明材料(最高学位证书如非中文,需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专业资格证明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5.由所在国官方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6.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


(三)由国合处通过资料审核、工作经历调查、电话口试或面试等形式,初选出符合应聘条件的遴选对象。


(四)由人事处组织专家进行面试,并对相关材料原件进行复审,确定入选人员名单,国合处配合。


(五)由市教育局召开学校与外籍教师双向选择对接会,由学校和入选外籍教师进行供需双方直接见面,双向选择,明确任教学校。若未能对接,可由市教育局进行调剂。


(六)由人事处将最终聘任人选及方案上报局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即可开展体检、公示、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签订合同、办理工作签证等工作。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八条 外教实行合同工资制,具体工作任务以业务合同规定的内容为准,外教的薪酬待遇以聘任合同中双方协商而定的内容为准,各校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负责外教进行工作考评,及时向合格者发放工资。


第九条 鼓励符合聘任要求的外教长期在我市任教,根据其年度各项工作测评情况,酌情提高外教续聘期限内的合同工资。


第十条 如外教自愿承担超出合同所规定的工作量,每项工作的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与学校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薪金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十个月发放。聘期内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需在外教办完离校手续,缴清各类费用之后发放,费用未缴清者,将按合同约定从其该月工资扣除。


第十二条 外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为按相关规定由学校代扣。


第十三条 外教的住宿安排参见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为聘期1学年(含一学年)以上的外教(不含随行家属)在中国购买包括大病保险和住院保险在内的专项医疗保险。


第十五条 聘期为1学年以上的外教(不含随行家属),每年合同期满后可凭票向各相关学校报销国际国内旅费。报销总额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聘期为1学年以上的外教可享有各相关学校工会会员同等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外教同时参加相关校教工的学年综合考核,考核优秀或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外教,由学校予以表扬奖励。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聘期为1学年以上的外教需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业务合同、管理合同。学校负责组织外教合同的签订、存档。国合处协调、监督合同内容的落实。


1.聘用合同需使用国家外专局统一印制的框架性合同,由学校与受聘外教签订,内容需包括聘期、工资、双方基本职责、违约责任等。


2.业务合同需根据本办法第六章的内容,由学校负责拟定并与受聘外教签订,内容需包括聘用双方在业务方面的职责。


3.管理合同需根据本办法的主要内容,由学校负责拟定并与受聘外教签订,内容需包括外教应遵守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业务合同和管理合同为学校实施外教合同管理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外教工作业务考核与综合评定的参照标准。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外教聘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一旦签订合同,聘用单位则应将其视为本单位员工予以管理,如发生违约应及时通报国合处协调。


第六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教的业务管理由学校指定分管领导负责,在日常管理上配备外教联系人,努力为外教在教学、教研、生活等方面提供帮助,确保对外教做到管理有效、要求明确、信息畅通、服务到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与外教签订业务合同时需明确:一年期外教每学年任教为40周,工作内容需包括课堂教学(不少于20课时/周)、教师培训(1课时/周)、学术活动(1次/月)及参加学校的工作讨论和经验交流,具体工作任务以业务合同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外教的业务专长,组织外教参与教工培训、业务咨询、外事宣传、课程开发、外语角活动等课外活动,并协助学校、聘用单位拓展对外合作交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充分挖掘外教的科研能力,鼓励外教以学校教工名义发表学术论文,协助外教申报科研课题,利用外教的资源开展学术科研交流合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在外教上岗前负责向外教介绍本单位情况及明确具体业务要求,到岗后加强与外教本人的联系沟通,定期组织工作交流。


1.向外教说明聘任单位的人员组成、业务要求等情况;


2.及时通知外教校历安排、法定假日调休、课时安排、教室分布及学校相关信息;


3.邀请和要求外教参加教学教研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4.鼓励外教与本单位教师、学生正常友好交往,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聘用单位应以开放式引导和规范化管理相结合,对外教进行教学管理。


1.每学期开学前向外教介绍开设课程的主要内容、教学目标、授课对象,提供教学大纲和计划范本、必要的参考教材和教学用品。


2.有效地组织外教与合作教师的教学合作,确保外教的教学有效地融入学校的教学体系,同时使合作教师的业务水平得到提高。


3.鼓励外教自主编制新教材和拟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但需在开课前要求外教进行提交,经审定同意后方可使用。


4.长期做好外教相关教学资料的收集、归档和利用,在充分吸收外教优质的教学经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培育新课程或精品课程。


第二十七条 外教应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做好教学科研工作,接受学校和聘用单位组织的工作检查和督导。


1.外教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教学,认真备课,按时撰写并提交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案及其他各类教学资料;


2.鼓励外教引进国外先进的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引进使用优质的外文资料,但不得以教学名义在课堂中传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


3.加强学生考勤和课堂管理,认真布置并批阅作业,按要求完成相关命题、阅卷和成绩登录,充分完成课外活动的工作要求;


4.注意仪容仪表,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课。因病或事假要提前向聘任单位履行请假和调课手续;


5.不得擅自承担校外的兼职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科院应协同学校对外教的教育教学、业务表现等进行多方面的检查评估。


1.每学期由学校对外教进行教学检查;由聘用单位组织同行教师听课评课和学生综合测评,全面了解外教授课与学生学习情况,向外教进行情况分析和意见反馈;出具满意度调查表、学生评教表、教学质量评价表、日常听课记录表、学生综合测评表,报送国合处。


2.每学期由教科院协同学校对外教参加课外活动的情况,采用课外活动评估表进行认定登记,并进行相关调查评估。


3.学校应在外国专家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根据外教业务上的综合工作表现,对其进行聘用效益评估,向教科院填报效益评估表,给出续聘意见,对于外国专家在聘用期间做出显著贡献的,要写出专题报告。


第七章 日常生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外教聘用期间,如聘用学校能统一安排住宿,由聘用学校统一安排。如聘用学校未能统一安排,由聘用学校向国合处提出申请,国合处汇总后报规划处,统筹安排入住外教公寓或发放住房补贴(自行安排住宿)。


1.提供的外教公寓为一室一厅住房(具备厨房、卫生间),配备基本家具、空调(含取暖设备)、彩电、冰箱、电话、网络、卧具、及简单厨具等。若外教对外教公寓有其他要求,所产生费用,超出部分由外教承担。


2.自行安排住宿的外教可向学校申领住房补贴,发放额度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十条 学校应在外教入住前检查、修护、完善外教公寓内应有的各类家具家电,做好入住前的卫生清洁。外教入住时,派人陪同讲解和说明公寓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外教离校时,派人检查公寓内各项家具家电是否丢失或损坏。


第三十一条 外教入住公寓后如有维修要求或对服务、设施等不满应向学校提出,学校负责协调解决。


第三十二条 外教住宿安全保障工作由聘任学校保卫处负责,需定期对校内外外教宿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做好防火防盗及其他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条 外教入住公寓应遵守如下规定:


1.不得私下更换公寓,不得把公寓转借或出租给他人。


2.注意节水节电,公寓内的水、电、电话、煤气费由学校提供总额为人民币300元的免费额度,超支部分需自费,由学校按合同约定统一从工资中代扣。


3.需保持公寓内环境卫生,公寓内设施不得随意移动或损坏;如因个人照管失误造成丢失或损毁,需照价赔偿。


4.外教合同期满离校前,要办理退房手续(检查设施、归还钥匙等)。


5.应保持寓所安静, 避免大声喧哗, 以免影响他人工作或休息;如因朋友聚会等造成嘈杂,请事先与邻居协调,团结邻里,避免矛盾。


6.为了保证外教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所有来访人员正常会客时间为每天的8:00至23:00;来访外国客人如需在此公寓内留宿(最长不超过一周),应向学校报告,经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后方能留宿;且中国客人不能在外教宿舍留宿。


7.注意防火防盗和谨防意外事故,如有情况发生,请立即向学校报告;重大事故,请及时报警。


第三十四条 外教到校后,学校应派人协助外教办理校内各类报到手续,熟悉校园环境和周边生活环境。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为外教组织相应的节庆活动和联谊活动。


第八章 出入境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合处协助学校向有关部门办理所有外教的报批手续。


1.在外教与学校正式签订工作合同后,方可向省教育厅申办来华工作许可及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书。


2.外教入境到达学校24小时内,必须前往当地派出所办理外国人临时登记。


3.外教抵厦后,学校负责将为外教办理签证、健康证、保险等在华居留相关手续,所产生的手续费由学校代为支付。办理期间,外教应对因此没有证件在身带来的不便表示谅解。


第三十七条 学校负责将外教的基本信息及出入境情况报送国合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外教在厦任教期间,如有离厦或出境旅游探亲应经学校同意后向国合处提出申请,报告事由、去向和返回日期,经批准后办理好调课手续,并于返回当日向国合处和学校报到。未经申请同意,擅自离厦外出者将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外教与学校解除合同关系后,国合处协助学校办理注销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工作签证和居留许可证等手续。


第四十条 外教应在与学校解除合同关系后的10日内离校,离校前应到校内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一条 外教应在学校为其离职办理的签证或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内出境,逾期者将构成非法居留,需自行承担出入境管理机构的相关处罚。


第四十二条 外教离职后,如需在国内其他单位任职,可向国合处提供新的聘用证明,申请延期办理或另行办理签证与居留许可变更。


第四十三条 如护照、居留许可等证件遗失,外教应及时向聘用学校报告,由聘用学校协助本人补办,费用自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为计划内聘请的外教提供抵厦、离厦时的接送服务。外教抵达及离任时由学校派人接送,必要时国合处可以协助。


第九章 综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外教上岗前需接受国合处和相关部门的岗前培训,主要内容为:


1.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宗教政策等;


2.文化差异、地方风土人情、风俗习惯。


学校基本办学情况及校园教学生活基本相关信息、学校关于外教管理的相关规定由聘用学校负责培训。


第四十六条 外教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尊重我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得在教学场所和其他公开场合,以任何形式宣传宗教、发展教徒,不得以调查或其它的形式进行有煽动内容或危害我国安全内容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为了加强外教的身份认同管理,外教需按要求参加重大校级会议活动。


第四十八条 外教除享受中国法定的节日休假,还可向聘用学校申请病假和事假,聘用学校审批同意后报国合处备案。


第四十九条 鼓励外教参与学校的对外交流拓展、教学科研指导等方面工作,薪酬待遇另行商议。


第五十条 对于外教聘用和管理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及物质奖励,综合表现突出的外教将授予“优秀外籍教师”称号,并推荐参与厦门市政府白鹭友谊奖和学校优秀教师的评比。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厦门市教育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2017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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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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