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人社〔2017〕10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45:11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



厦人社〔2017〕10号





各区人社局、财政局:


根据《厦门市“十三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精神,为促进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产增收,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实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统筹全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资金保障。各区人社局具体负责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管理工作。各区财政局负责区级资金保障。厦门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高训中心”)负责对市级培训报班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管理和资金申报。厦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鉴中心”)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的指导。每年年初,市人社局根据各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情况,分别给各区下达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指导性指标。


二、培训对象


在劳动年龄内的厦门市户籍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三、经费来源及开支项目


(一)市财政经费开支项目。市职鉴中心组织实施核发的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培训鉴定费用。


(二)区财政经费开支项目。


1、本市其他行政部门各项考核取得相应证书人员的费用。


2、各区各项培训考核及鼓励培训促进就业各项目的费用。


3、各区制定相应的激励和补贴政策的费用。


四、培训形式


(一)订单式培训。根据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协议,报各区人社部门审核后,组织开展定向职业技能培训。


(二)项目式培训。各区人社部门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确定培训项目,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三)自主式培训。培训对象可根据本人培训需求,自主选择厦门市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职业(工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五、经费补贴要求


(一)市级培训经费补贴要求。培训对象参加本市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并参加本市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厦门市属全国(省)统考报考点、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报考点社会化鉴定合格的,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9个月内在对应或相应的岗位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的给予考核费全额补贴,培训费按以下标准补贴。参加考试合格,但没有就业,给予培训和考核费补贴标准60%补贴。 培训补贴标准如下:


1、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计算机高新技术证书培训补贴:初级工不超过900元/人;中级工不超过1500元/人;高级工不超过2250元/人;技师不超过3000元/人;高级技师不超过3750元/人;


2、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补贴:初级工不超过1200元/人;中级工不超过1800元/人;高级工不超过2700元/人;技师不超过3750元/人;高级技师不超过4500元/人。


补贴对象提交的培训费发票金额高于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核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发票实际金额核发。


(二)区级补贴经费要求。


1、岗位培训补贴。培训对象参加各区组织并取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本市行政部门核发的证书,9个月内在对应或相应的岗位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的给予培训和考核费补贴。参加考核合格,但没有就业,给予培训和考核费60%补贴。


2、结业培训补贴。培训对象参加各区组织的培训并通过结业考试,9个月内在对应或相应的岗位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的给予培训和考核费补贴。参加考核合格,但没有就业,给予培训和考核费60%补贴。


3、培训期间生活补贴。参加培训给予不低于300元/人的生活补助。


4、企业岗前培训补贴。补贴对象被企业直接录用并办理就业登记的给予企业每人300元的补贴。


5、培训促进就业补贴。对培训后9年月就业的学员给予不低于1000元/人的就业补贴。


(三)该培训政策只能享受一次,同一年不能和其他职业技能培训同时享受。参加其他培训可按厦人社〔2015〕69号文执行。培训和考核发票金额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发票实际金额核发。


六、补助资金的申领程序


培训结束考核合格后,凭收费发票、证书到户籍所在地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培训管理机构)或市人社部门指定的机构申领补贴。


七、本市失业人员参照该政策执行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列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要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明确目标任务,统筹规划,统筹培训资源,统筹经费投入,统筹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各区要围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目标任务、特点以及当地区域经济发展的特色,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用工信息的归集、发布,及时向各培训机构提供培训订单信息服务,实现培训和就业的有效对接,提高转移就业岗位质量。


(二)加强培训管理。各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培训教学质量管理,引导培训以转移就业为目标,及时增加和更新培训职业(工种),创新教学方法,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各部门、各区有关单位要建立农培经费“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单位或个人有虚报、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就业专项资金或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各区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区的政策和具体办法。


(五)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关于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暂行办法》(厦劳社〔2006〕238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1月13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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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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