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人社〔2017〕9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重点企业开展“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45:14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重点企业开展“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意见》



厦人社〔201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为更好地服务产业、服务企业,降低实体经济的运行成本,根据省人社厅等省直部门《关于建立龙头企业“一企一策”职工培训机制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6〕238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厦府〔2016〕188号),现就支持我市重点企业开展“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企业范围


1.市发改委确认的未来三年有条件上市、市值可达百亿以上的成长型企业;


2.市经信局确认的重点工业企业、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微企业;


3.市商务局确认的重点服务业企业和新竣工投产的重点企业;


4.市科技局确认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5.市台办确认的重点台商企业;


6.市农业局确认的重点农业产业化企业、合作社;


7.市总商会确认的重点民营企业;


8.省人社厅闽人社[2016]238号确认的省级龙头企业;


9.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要重点支持发展的企业或项目;


10、各区和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需要重点支持发展的企业或项目。


二、支持措施


1.支持企业根据自身需求或项目需要提出培训方案,包括确定培训工种、参培对象、课程设置、师资安排、考核要求。


2.支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培训方式,可以自办、合办、委托培训。合办和委托培训机构不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的限制。


3.培训工种可不受现行工种范围的限制,支持企业开展新型业态的岗位技能培训。


4.培训工种超出现行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的,可由企业提出人社部门参与的考核方案。


5.凡参与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即可按照厦门市“一企一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申请资金补贴。


三、管理规范


1.重点企业必须是厦门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统计和税收登记企业。


2.参加培训人员必须为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企业员工,以办理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会保险情况为据。


3.企业必须实名制报送培训人员名单。


4.同一人员、同一年度只能享受该培训政策补贴一次,且同一年度不能同时享受其它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


5.市人社局建立培训和考核监督检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企业诚信档案。


6.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建立重点企业(项目)名录库和动态更新机制。


四、实施规范


1.市人社局设立重点企业“一企一策”职工培训申报和管理平台。


2.实行限时服务,市人社局每月前五个工作日集中接受企业申报,在收到申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备案,出具审核意见。


3.企业根据审核意见组织实施培训。


4.市人社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培训人员真实性组织核查。


5.市人社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考核质量组织核查。


6.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进行申请和核拨。


五、其它事项


1.重点企业身份由市直相关部门确认,市直相关部门与市人社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机制。


2.重点企业要带头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于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并将其中的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技能提升的教育和培训。未依法提取职业教育经费的,不得享受政府推进企业职工培训的各项政策资金补助。


3.为了减少浪费、节约资源,市人社局可在满足企业培训需要的前提下,对不同企业的培训安排进行统筹调剂。


4.职业技能鉴定费和专项考核费按收费标准拨付鉴定机构;岗位考核经费从就业专项经费列支。


5.具体申报流程和要求由市人社局另行规定。


6.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厦门市“一企一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2、厦门市“一企一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职业分类对应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1月13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1月13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人社〔2017〕9号附件1.xlsx
厦人社〔2017〕9号附件2.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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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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