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农〔2017〕14号《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政策试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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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政策试点方案的通知》



厦农〔2017〕14号





各区农业与林业(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


为探索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财政补助机制,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助政策对动物防疫工作的推动作用,促进畜禽养殖企业依法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根据《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精神,现将《厦门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1月25日



厦门市重大动物疫病


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政策试点方案


为了创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机制,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场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强制免疫病种


猪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


二、实施范围


(一)O型口蹄疫:同安区、翔安区生猪规模养殖场。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各区选择两家以上的家禽规模养殖场(其它家禽养殖场和散养户仍按原有方式进行集中采购)。


(三)小反刍兽疫,暂不纳入试点,按集中疫苗采购采购方式免疫。


三、试点养殖场的条件


(一)已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生猪规模养殖场和有条件的家禽规模养殖场。


(二)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试点时间


从2017年2月4日起。


五、补贴标准


(一)疫苗计价标准


根据《2016年强制免疫疫苗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测算要求》,O型口蹄疫指导价格0.5元/毫升,高致病禽流感指导价格0.2元/毫升。


(二)补贴畜禽数量


以该规模养殖场全年出栏产地检疫数量与种畜禽存栏数之和为申请补贴的畜禽量。


(三)补贴疫苗数量


O型口蹄疫疫苗:肉猪1年免疫2次,母猪一年免疫3次,免疫剂量2毫升/头?次。


高致病禽流感疫:苗种鸡、蛋鸡、种鸽、种鹌鹑一年免疫3次,免疫剂量0.5毫升/羽份?次;肉鸡、肉鸽、鹌鹑一年免疫1次,免疫剂量0.5毫升/羽份?次;鸭、鹅一年免疫2次,免疫剂量1毫升/羽份?次。


考虑疫苗损耗,疫苗使用总量在以上疫苗理论计数值基础提高20%,即疫苗使用总量=(1+20%)疫苗的理论计算值。


六、补贴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1.自购疫苗经费补助申请表;


2.疫苗购置台账和发票(或每批疫苗二维码标识);


3.全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数量和种畜禽存栏量的证明;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5.强制免疫抗体监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每半年1次,每年2次,可含市区两级动物防疫机构监督抽检报告),且抗体水平达到70%以上。


(二)申报与审核


每年的7月10日前,试点规模养殖场向区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7月1至本年度6月30日自购疫苗补助申请。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材料上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2017年1-6月按半年进行申报。


(三)资金拨付


自购疫苗补助经费由中央、市、区三级共同承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由市级与区级按6:4比例分担。市农业局接到补助申请后,编入次年财政预算,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各区,再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到规模养殖场。资金使用情况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农业局备案。(2017年上半年补贴费用按原疫苗预算途径支付)。


七、试点企业验收要求


(一)实施强制免疫。试点规模养殖场应向所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厦门市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养殖场强制免疫承诺》,并按照国家和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强制免疫病种按程序实施强制免疫。


(二)养殖场应建立免疫防疫制度。自购疫苗必须是国家批准使用的合法合格的疫苗产品。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存档备查。


(三)主动开展本场畜禽强制免疫病种疫苗免疫效果的评价。每半年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兽医实验室进行一次强制免疫疫病免疫抗体监测,每次抽检样品不少于30份。免疫合格率达到农业部规定要求即70%。


(四)自觉接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采样。


(五)养殖场要如实向所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场的养殖情况和自购疫苗、免疫及监测情况。


(六)试点规模养殖场畜禽出栏前,应依法向所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信息,保存检疫申报受理单、检疫合格证复印件。


(七)养殖场应建立完整规范的养殖档案。


八、监督管理


(一)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购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各区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先打后补”的政策。


(二)市区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应将强制免疫重大动物疫病“先打后补”自购疫苗补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证资金补贴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坚决杜绝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情况发生,一经发现弄虚作假,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并将其纳入财政涉农项目“黑名单”。


(三)市、区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购的规模养殖场的巡查与监督。


(四)市动物疫病控制机构和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我市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购的规模养殖场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养殖场的免疫情况,免疫抗体水平未达到农业部规定要求的规模养殖场要及时进行补免,补免所需费用由试点养殖场自行承担。


(五)加强储备。实施“先打后补”政策后,为应对突发疫情,市区仍需按照《福建省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要求,做好疫苗储备工作,所需储备疫苗由各区按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附件:1.厦门市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政策试点承诺书(样式)


2.厦门市养殖场强制免疫疫苗现金补贴申请表


3.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自购疫苗经费补贴申请汇总表


厦门市农业局2017年1月25日印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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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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