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科联〔2017〕17号《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厦科联〔2017〕1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4月10日
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后备队伍,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针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的培育阶段,择优遴选部分科技型企业进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并予以扶持,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经济和技术各项指标接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要求且在厦门市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通过备案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每3年复核一次。已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在资格有效期内的,不再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当年资格期满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第二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备案时在厦门市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 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2%。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申请备案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申请备案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书;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四)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五)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证明材料(专审报告或加盖企业公章的研发费用明细表);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证明材料(专审报告或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八)近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第七条 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核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市科技局在厦门市科技信息网(www.xmsti.gov.cn)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每年的第一、二、三季度末前,申报企业向其财税隶属区的科技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各区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各季度的申报截止日后2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提交市科技局备案;
(三)经审核通过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在厦门市科技信息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予以备案登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月报制度。在每月5日之前,企业需登陆厦门市统计网上直报系统报送上个月生产经营统计数据(报送单位选择厦门市科技局)。
第九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在1个月内通过区科技部门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条 已备案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备案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第九条要求报告与备案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
(四)连续6个月未报送企业生产经营统计数据的。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一条 鼓励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按照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决定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21号)相关规定给予补助,每年每家企业补助额度最高可达到250万元。
第十二条 首次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
第十三条 凡符合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已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视同为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不再备案登记,直接享受科技金融等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优先获得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享受各区出台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配套扶持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17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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