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商务〔2017〕51号《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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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商务〔2017〕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物流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6〕22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厦门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质监局


2017年3月6日


厦门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和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厦门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2016年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8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6〕226号)、《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中专项安排用于厦门市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厦门市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由项目单位承担,按程序纳入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项目。


第四条 市商务局承担厦门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会同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研究资金支持方向,组织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公开征集、评审论证、公示、提出资金计划建议、实施管理与验收、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等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项目资金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市质监局负责标准化体系建设的指导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和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及方向:


以快消品、农副产品、药品、电商等领域为重点,以标准托盘(1200×1000mm)及其循环共用为切入点,重点支持以下方向和内容:


(一)重点关键标准应用


1. 支持企业推广应用国家标准。


2. 开展第三方质量检测、标准托盘质量认证、减量包装认证、物流包装安全测试。


(二)社会化的标准托盘共用体系建设


1.支持托盘使用方租赁标准托盘(不支持购买),或盘活存量标准托盘,推广带托盘运输;对非标托盘的标准化更新。


2.支持产品包装与标准托盘匹配。


3.支持企业精简包装规格型号。


4.支持龙头企业带动、联合上下游企业带托盘运输。


5.支持围绕标准托盘和物流包装的循环利用,建立由运营网络、管理平台、制度规范支撑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物流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准化水平提升


1.支持标准托盘相配套的设施设备更新和改造。


2.支持仓储、包装、分拣、装卸、配送的流程服务标准化。


3.支持物流标准化设备服务商完善托盘公共运营服务体系。


(四)厦门市物流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支持各单位整合现有平台资源,建设厦门市“物联网+托盘+共同配送”共用系统平台。


2. 支持共同配送货、储、运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五)循环共用与绿色发展模式创新


1.支持以托盘(周转箱或筐等)为单元订货、收发货。


2.支持企业内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带托盘运输。


3.支持供应链各环节企业达成带托盘装卸运输、标准托盘循环共用和互换合作协议,建立标准托盘联运合作机制。


4.推广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新材料。


(六)推进厦门市物流标准化体系建设


支持试点企业标准体系建设、重点领域标准研制、重要关键物流标准宣贯工作、建设厦门市物流标准专题库。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综合考虑试点项目实施日期、进度进展、完成投产情况等因素,采取不同方式予以支持:


(一)物流标准化项目的建设与改造。对单个项目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的30%,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二)托盘租赁业务。对于托盘租赁业务,经认定后给予租赁费用补贴,补贴额不超过租赁费用(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的30%,单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三)非标托盘的标准化改造业务。对于现有非标托盘的标准化改造业务,经认定后给予改造费用补贴,补贴额不超过改造费用(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的30%,单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四)标准推广应用项目。对于物流标准推广应用项目,经考核通过,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3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于公共服务能力强、公益性强的项目或试点效果明显、对行业有创新、引领、示范效应的项目,可适当提高支持比例和额度。


第八条 对已完成投资总额30%以上的试点项目,可提出一次资金预拨申请,经第三方中介评审机构审计确认,可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不超过30%的比例核拨。项目验收通过,按项目验收审计结论确定实际补贴额度,支付尾款;若验收未通过,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九条 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总投资核定范围不包括土地购置、征地拆迁以及办公设备、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对已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及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包括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商贸批发企业、快速消费品生产企业、零售连锁企业、物流标准化设备服务商、物流信息平台企业、专业组织(协会、高校科研机构)等。


(二)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三)申报单位应对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有可行的实施方案和调研报告,具备实施项目的基本条件。


(四) 申报单位应为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


(五)申报单位保证按时完成试点项目建设,承诺能够及时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提供企业试点项目推进情况,并配合开展调研工作,接受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审计考核。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应为在建或新建,原则上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工。申请资金支持部分需基于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项目已发生的实际支出金额计算。


(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取得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批准。


(三)项目资金落实,并有明确的投资预算计划安排。


(四)项目应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项目相关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支付凭证必须严格与申报及批复的项目法人相一致。


(六)项目投资资金应与专项支持方向、项目建设内容相一致,同时项目所提供的支付凭证应与所签订的采购合同内容相一致。


(七)同一项目已享受其他财政补助资金的,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厦门市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书(含项目申请表、支出预算明细表、试点企业情况表、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责任承诺书、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汇总表)。


(二)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项目单位近两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五)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证书。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公开征集。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在市商务局网站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公开征集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申报受理。项目单位向市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


(三)项目初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现场抽样查看,按“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兼顾类型、注重绩效”的原则初步筛选项目。


(四)项目评审。经初审后,对符合支持范围、材料真实完整的项目,提交专家组或第三方中介评审机构评审。


(五)项目公示。专家评审后,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纳入试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建立项目库,并报市政府、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试点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跟踪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收集物流及托盘市场的统计分析、物流运行成本、试点成效等信息,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的做法经验。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承诺书,按照申报方案的目标任务推进试点项目建设,并按要求向市商务局报告试点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填报《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安排及进度情况统计表》。若增加的项目及投入金额符合物流标准化支持方向的,原则上可纳入试点实施,但企业需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况报市商务局。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规范账务处理。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对试点项目总投资进行单列科目核算,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配合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验收审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在有关情况发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变更撤销申请。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申请。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向市商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投资及账目明细表、物流标准化试点情况及绩效表、相关支付凭证等。


(二)由纳入福建省优选库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项目建设内容、符合扶持的有效投资、项目指标数据,建设、采购合同,竣工验收,转账凭证,发票)以及可证明项目实际投资时间的相关文件等。


(三)升级改造项目应提供改造前后新旧对比的相关材料,可反映项目建成后效果或目前进度情况的照片等材料。


(四)对验收报告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的承诺书。


第十九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验收:


(一)不符合物流标准化试点扶持方向;


(二)未完工项目;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更改项目内容。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的绩效是否达到目标,对行业起到的示范带动和创新引领作用等。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经整改完善,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未通过的,取消试点项目资格。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市商务局研究,在市商务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计划建议,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审核拨付手续。


第七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加强试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评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和评估。对存在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绩效目标无法完成等情况的项目,视情暂缓、减拨、停拨或者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检查、监督,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更不得转移、挪用专项资金。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规定追回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前款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市、区财政资金支持,并将该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2017年3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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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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