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高管〔2017〕72号《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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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高管〔2017〕72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高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现根据建设工程招投标最新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17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通过,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27日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政务公开和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施工项目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火炬高新区)内进行的财政投融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财政投融资建设工程,指由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部分投资、或由财政负责进行融资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投资项目;


(三)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其他专项用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四)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建设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五)其他由财政参与的各种形式融资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第三条 财政投融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达到下列标准,但未达到市公开招投标限额标准的,可在火炬高新区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一)房屋建筑工程单项造价在30万以上的;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造价在30万以上的;


(三)园林绿化工程单项造价在30万以上的;


(四)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单项造价在10万以上的;


(五)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造价在10万以上的;


(六)招标代理服务单项造价在5万以上的。


第四条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达到市公开招投标限额标准的,依法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火炬管委会派代表参加。


第五条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按厦门市及高新区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经管委会批准,可不实行项目招投标。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由管委会建设分管领导,建设处、计财处负责人组成,负责火炬高新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招投标活动过程受招投标领导小组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条 招标人是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授权人。


招标人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并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招标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 火炬高新区内的招投标活动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厦门公开媒体、厦门市招投标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资质等级的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并至少有3个企业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标段的划分、工期的确定、质量的确定等。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会召开7日前将招标文件按财政审批程序报批,同时报管委会监察室备案。


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由市财政审核中心对工程的控制价进行审核,并委托招标人发放给投标人。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确定一个工程控制价。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期间间隔时间视工程量多少而定,原则上不得少于5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是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并能满足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提出规定的法人。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应有实质性的正确响应。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封存。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必须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有效投标文件少于2件的(不含2件),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管委会其他相关业务处室派人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含3人)以上单数。因技术复杂等原因需外聘专家的,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费用由建设单位管理费列支。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开标结果确认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四条 评标过程受招投标领导小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估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在有利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量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按最低价确定中标者。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由招标人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评标过程应当保密。在公布中标结果以前,不得透露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时提交。


第三十条 工程招投标的中标价是计财处确定项目投资额、调整项目投资计划、签订工程合同、办理工程拨款、贷款和竣工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监督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工程中标价确定以后,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确实需要更改的,应当由计财处和建设处予以确认并报管委会审批,工程变更单应同时报计财处和建设处及市财政审核中心。否则,计财处不予拨款。


第三十二条 工程总造价应以市财政审核中心的最终审核结果为准。


第五章 其 它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17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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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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