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渔〔2017〕65号《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49:51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海渔〔2017〕6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659号)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十二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的管理经验,我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海洋经济创新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2月27日


厦门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


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由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市奖励资金及地方本级财政配套(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予以补助的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择优扶强、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第四条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厦门市财政局作为示范项目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厦门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整体成效和中央奖励资金使用效益、资金安全负责。


(二)负责组织示范市实施方案编制与实施、示范项目申报与立项、资金分配与拨付、项目监督与管理、项目调整与变更、项目撤销、终止与延期、跟踪问效与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制定示范项目、资金、验收等管理办法及有关细则。


(四)负责向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上报示范工作年度实施情况、进度,以及下一年度目标、任务、计划等;配合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开展年度考核、中期考核、总考核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落实地方配套经费,加强金融扶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第三章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若干个协作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项目内部管理制度与项目经费专项核算制度,在项目实施中开展全过程质量管理。


(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落实项目备案、环评、土地以及配套资金等相关建设条件,按照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依法依规实施项目,确保实现预期成果及考核指标。


(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做好项目日常监管、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自查、自验收和绩效自评、年度总结等工作,并纳入《海洋统计报表制度》直报节点。


(四)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配合国家有关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监管机构的监督、稽查、检查、审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项目承担单位要做好项目成果集成应用、转化和推广示范等工作。


(六)项目牵头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第一责任单位,组织项目申报、编制项目建议书、资金申请报告、预算以及执行情况报告等;同时,组织项目实施,协调项目协作单位开展工作,做好项目实施进度控制、资金管控、质量控制、情况汇报、月度报表等工作。


(七)项目协作单位应组织做好本单位承担任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协调管理,配合申报牵头单位做好项目实施、进度报告、验收等工作。


(八)项目总负责人作为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项目牵头单位完成各承担单位的经费预算、进度跟踪、项目汇报、项目验收等工作,汇总后报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厦门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对本单位项目资金依法依规使用及配套资金筹措负责。


第六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各协作单位之间要签订协议,明确建设内容与考核指标、资金的筹措与分配等。其中,产业链协同创新类产业化项目牵头单位专项资金分配不超过(可含)项目专项资金的50%。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项目征集通知提交申报材料。申报领域须符合国家《“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重点领域》及厦门市重点发展领域的要求。项目类型包括产业链协同创新类产业化项目、产业链协同创新类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产业孵化集聚创新类项目(须包含子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必须为在厦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产业链协同创新类产业化项目、产业孵化聚集创新类项目的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


第八条 项目申报材料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经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原件为外文的须附上有翻译相关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


(五)经有资质机构审计的近2年审计报告;


(六)其他根据项目建议书编制提纲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厦门市财政局组织项目专家评审、会审和实地考察:


(一)专家评审。由5-7人(含)以上单数的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从技术指标、生产指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综合论证项目可行性,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二)会审。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市财政局以及专家评审小组组长对项目进行会审,确定拟推荐项目名单。


(三)实地考察。根据拟推荐项目名单,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项目实际情况。


第十条 示范市总体实施方案和拟推荐项目由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厦门市财政局联合上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同意后,向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推荐。经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组织评审,批复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市和项目工作表。由示范市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在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网站上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最终立项名单。


第五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一条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和预算明细表,委托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划定的重大、重点项目标准,同时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重大/重点项目类型,并经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班子集体研究后确定。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由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厦门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与国家海洋局批复的项目工作表和资金总量、重大/重点项目类型、国家层面评审等级、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金额拟定,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项目补助资金下达通知。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并在合同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首批资金下拨至项目牵头单位。


第十四条 产业链协同创新类产业化项目,重大项目补助比例(专项资金占总投资比例,以下同)30%、重点Ⅰ类项目25%、重点Ⅱ类项目20%。产业链协同创新类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重大项目补助比例60%、重点Ⅰ类项目50%、重点Ⅱ类项目30%。产业孵化集聚创新类项目,补助比例25%。


第十五条 在示范市专项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对项目的专项资金拨付参照中央财政对“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市奖励资金的拨付进度进行分批拨付。(一)产业链协同创新类产业化项目先拨付40%启动资金,中期考核后拨付30%,剩余资金待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拨付;(二)企业承担产业链协同创新类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及产业孵化集聚创新类项目,先拨付50%启动资金,中期考核后拨付30%,剩余资金结题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拨付;(三)事业单位承担的产业链协同创新类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先拨付60%启动资金,剩余资金待中期考核后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拨付;(四)以上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所有结余资金将用于按国家规定程序立项的新增项目或作为验收评级“优秀”项目的奖励资金,具体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项目牵头单位按照与协作单位协议约定的补助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协作单位。如协作单位因无法实施子任务、有预先协议等因素导致资金无法拨至协作单位,申报牵头单位将理由及处置意见形成书面意见上报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核批。


第六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做好招标工作。属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实行专账管理。


(一)产业链协同创新类产业化项目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关键技术的产业化或工程化技术研究开发与后续试验、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及必要的原材料、改造与优化生产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相关产品必要的应用推广支出等。产业链协同创新类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孵化聚集创新类项目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海洋产业技术研发、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必要的产业平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平台运转和维护的费用。


(二)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的土建、公共基础设施和办公、娱乐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不得用于购买非生产性设备、与项目无关的科研设备、企业管理费、人员工资、津贴、奖金、各种投资、赞助、捐款等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列支间接经费,间接费用核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企业不得列支劳务费和间接经费。


第七章 项目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应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根据“十三五”期间国家对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市的要求,组织中期考核,对发现问题的项目,应视情况减拨、停拨或追回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更不得转移、挪用专项资金,并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检查、监督。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牵头单位每月向项目监督小组及项目主管部门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含基建、设备购置与安装、资金使用、产品研发进展、项目变更、下月计划等)。每季度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参加项目调度会,汇报工作进展。每年以正式文件向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厦门市财政局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应随时向项目管理部门报告,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阶段性考核工作。


第八章 项目调整与变更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核批后方可调整:


(一)项目投资总额不变、项目协作单位之间的补助资金分配调整,调整幅度未超过5%,由项目总负责人协调各协作单位并形成书面意见后自行调整并向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厦门市财政局报备,超过5%由项目牵头单位报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核批。


(二)项目支出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间接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核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有研究内容、考核指标、项目负责人等事项确需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表》,经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批后出具意见,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和国家海洋局备案。项目牵头单位在变更申请获批后,根据反馈意见处理有关变更事项。已签订项目合同书或协议书的,需订立补充协议书,按补充协议书组织实施。


第九章 项目撤销、终止与延期


第二十四条 撤销立项是指撤销对已获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厦门市财政局批准立项但尚未与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签订合同书的项目的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撤消立项:


1.项目主管部门发现并证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


2.项目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而未与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签订项目合同书。


3.项目牵头单位主动申请撤消立项。


(二)撤销立项程序: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对项目牵头单位提出撤消立项要求或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撤销立项申请,撤销立项要求或申请经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和国家海洋局备案,撤销对该项目的立项,并取消对该项目的补助。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终止是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而中途停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项目:


1.项目主管部门发现并证实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或项目实施单位明显不具备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的能力和条件。


2.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不得不终止。


3.项目牵头单位主动申请项目终止。


(二)项目终止程序: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终止书面申请,经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批后报国家海洋局备案。对于故意拖延不办理的,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终止项目通知。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审查及财务审计后,根据审查意见批准项目终止,停止对该项目的补助,并有权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因非不可抗因素导致的项目终止视同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期完成需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延期申请,经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批后报国家海洋局备案。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十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在按时间节点完成合同任务后1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验收书面申请。项目验收依照《厦门市海洋经济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项目验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厦门市财政局停止拨付资金,并有权追回已支付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十九条 对项目实施完成较好的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给予优先申报。对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项目,市海洋与渔业局在此后的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科室或独立法人公司的项目申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如上级部门针对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有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按上级部门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2017年2月27日印发



附件下载: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3675.html

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