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民〔2017〕55号《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49:54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7〕55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类 别

新标准(元/人.月)

适用范围

原标准(元/人.月)

城乡低保

650

全市各区

610

特困人员

(城市三无

农村五保)

基本生活

910

分散供养:860

集中供养:1220

照料护理

全自理

225

半护理

450

全护理

750

残疾人两项补贴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

350

300

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一、二级:低保500,其他400精神、智力三级:低保400

其他300

一、二级:低保400

其他300

低收入家庭

家庭收入:1300

家庭财产:31200元/人

家庭收入:1220

家庭财产:29280元/人

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

1360

1020

矽肺病救济对象

1360

1220

孤儿

1625

1525

流浪乞讨人员

生活费

未成年人

特殊类型

21元/人.天

20元/人.天

成年人

16元/人.天

15元/人.天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3月8日



厦门市民政局办公室2017年3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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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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