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民〔2017〕55号《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49:54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7〕55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类 别 |
新标准(元/人.月) |
适用范围 |
原标准(元/人.月) |
|||
城乡低保 |
650 |
全市各区 |
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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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 (城市三无 农村五保) |
基本生活 |
910 |
分散供养:860 集中供养: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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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料护理 |
全自理 |
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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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护理 |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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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护理 |
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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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两项补贴 |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 |
35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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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
一、二级:低保500,其他400精神、智力三级:低保400 其他300 |
一、二级:低保400 其他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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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 |
家庭收入:1300 家庭财产:31200元/人 |
家庭收入:1220 家庭财产:2928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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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 |
1360 |
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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矽肺病救济对象 |
1360 |
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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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 |
1625 |
1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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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 生活费 |
未成年人 特殊类型 |
21元/人.天 |
20元/人.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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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 |
16元/人.天 |
15元/人.天 |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3月8日
厦门市民政局办公室2017年3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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