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公综〔2017〕18号《厦门市公安局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50:01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厦公综〔2017〕18号





根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现就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登记按照《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公安厅颁布的《福建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


二、在思明、湖里区对电动自行车登记实行限量控制,不予受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有效期延续至2018年1月31日。


三、在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再设定登记有效期,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有效期自动延续。


四、电动自行车在思明、湖里区上道路行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在思明、湖里区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以外,其他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


(二)在思明区、湖里区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下列区域和道路行驶:


1.思明区的湖滨西路-东渡路以东、仙岳路以南、嘉禾路(仙岳路口至莲坂转盘)以西、厦禾路以北(含上述路段)以及文屏路、文曾路、龙虎山路、文园路、思明南路、思明北路、鹭江道;


2.湖里区的长岸路(兴湖路口至南山路口)以东、兴湖路(长岸路口至石鼓山立交桥)以南、嘉禾路(石鼓山立交桥至南山路口)以西、南山路(嘉禾路口到长岸路口)以北(含上述路段)以及嘉禾路(南山路口至仙岳路口段);


3.所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桥梁、隧道。


五、本通告自2017年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2012年1月30日发布的《厦门市电动自行车登记通告》(厦公〔2012〕2号)、《厦门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厦公综〔2012〕12号)、《关于在思明区、湖里区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通告》(厦公〔2012〕3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公安局


2017年1月23日



厦门市公安局办公室2017年1月23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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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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