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粮行〔2017〕10号《厦门市粮食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引粮入厦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50:03

《厦门市粮食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引粮入厦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粮行〔2017〕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16〕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支持我市粮食经营企业引粮入厦,增加我市粮食供应数量,确保粮食安全,经研究,对《厦门市引粮入厦奖励实施方案》(厦粮行 〔2016〕97号)进行修订,制定《厦门市引粮入厦奖励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粮食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引粮入厦奖励实施方案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16〕31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府〔2013〕299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引导并支持我市粮食经营企业引粮入厦,到粮食主产区租赁(承包)土地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增加我市粮食供应数量,提高供应质量,确保粮食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奖励范围及类别


引粮入厦奖励包含两种类别:


(一)引粮入厦奖励。具体是指我市粮食经营企业到我市行政区划以外地区采购稻米运回我市销售(含企业在自有配额内的进口大米),以增加我市供应粮源。


(二)外建粮食生产基地奖励。具体是指我市粮食经营企业到粮食主产区,通过租赁(承包)土地的方式,建立稳定的稻谷生产基地,所生产的稻谷主要运回我市销售。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外建粮食生产基地和引粮入厦奖励的企业,应首先具备下列条件:


1.经我市商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


2.服从政府粮食宏观调控规定,企业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或重大失信并被通报的行为。


3.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粮食商品流通、工业统计报表,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台账,并履行最高、最低粮食库存的义务。


4.申报年度没有受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收到整改通知少于(不含)2次,近三年未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故。


(二)各奖励类别的企业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外建粮食生产基地奖励条件


(1)生产基地连片面积5000亩以上,且每季水稻实种面积在3000亩以上,有5年以上合法有效的土地租赁(承包)经营合同。


(2)生产基地生产的粮食,以亩产400kg测算,在正常情况下60%以上、应急状态下100%调回厦门,并服从政府调控。粮食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和卫生标准。


2.申报引粮入厦奖励条件


申报年度流通统计报表中折合稻谷数量1.5万吨(含)以上,粮食质量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


三、奖励标准


(一)外建粮食生产基地奖励:按调回厦门折算原粮数量,每吨奖励不超过80元。每家企业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引粮入厦奖励:


1.稻谷加工企业:按调运回厦门的稻米数量,稻谷每吨奖励不超过80元,大米折算原粮每吨奖励不超过50元,每家企业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非稻谷加工企业:按调回厦门折算原粮数量,每吨奖励不超过50元,每家企业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本条款所规定“稻谷加工企业”是指配备与产能相适应的原料清理和砻谷设备,正常开工且大米加工年用电量度数大于申请奖励稻谷吨数乘以30(每吨稻谷加工大米最低耗电量)的粮食加工企业。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粮食经营企业均视为“非稻谷加工企业”。


四、申报程序


具体申报程序见《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四章。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外建粮食生产基地奖励应提供的材料


1.厦门市外建粮食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和基地运作情况书面汇报材料;调运粮食生产基地自产稻谷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土地流转凭证:合法有效的土地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基地示意图,支付相关土地租赁(承包)费用的凭证。


4.相关证明材料:基地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农业和粮食主管部门共同出具的粮食生产基地及稻谷种植证明。


(二)申报引粮入厦奖励应提供的材料


1.引粮入厦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提供合法的购销合同和粮食购销正式发票或增值税发票。从国外进口大米的,需提供进口大米的配额许可证明、付款凭证、海关报关证明、商检报告及卫生证明。


4.拟按“稻谷加工企业”申报奖励的粮食经营企业,还需提供砻谷机和清杂设备资料、设备开工图片以及申报年度用电及电费缴交凭证。


(三)申请外建粮食生产基地和引粮入厦奖励应提供运输环节的凭证。


按不同运输方式,提供省内外运抵我市最后环节运输发票或合法运输单据。单据上必须注明最终收货地点。


1.起止时间:申报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铁路运输:须提供铁路运单、铁路货票及厦门辖区内粮食入库过磅单或点包验收单(以稻谷形式到货的,应提交不少于80%到货量的过磅单。下同)。收货单位应是申请奖励企业,收货地点应在我市。


3.水路运输:须提供水路运单、货物交接单、到港证明及粮食入库过磅单或点包验收单。


4.公路运输:(1)实行到厂价公路运输的,提供供货方的送货凭证、每车车号、驾驶员姓名、电话号码,收货点的粮食入库过磅单或点包验收单。


(2)委托物流公司运输的,提供委托合同、物流公司送货凭证、物流公司营业执照、经办人姓名及电话号码、每车车号、驾驶员姓名、电话号码,收货点的粮食入库过磅单或点包验收单。


5.运输统计汇总表。


(四)经所在地粮食局确认的有关粮食商品流通、加工统计报表作为审核参考依据。


申报企业应将提供的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确认,并对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必须自行保存好所有原始凭证,以备核查。


六、其他


(一)同一企业只能选择享受外建粮食生产基地奖励和引粮入厦奖励的其中一种奖励类别。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不同企业,在同一奖励类别中只能选择其中一家进行申报。


(二)具体补贴标准按“总额控制、比例分摊”原则核算确定。


(三)已享受引粮入闽(或外建粮食生产基地)奖励的企业,仍可申请引粮入厦(或外建粮食生产基地)奖励。


(四)申请奖励的粮食经营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为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的,除收缴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含味精、酒精、淀粉等深加工产品企业不列入奖励范围。


(六)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由市粮食局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2014年12月1日厦门市粮食局、厦门市财政局印发的《厦门市引粮入厦奖励实施方案》(厦粮行〔2014〕97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粮食局办公室2017年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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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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