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商务〔2017〕56号《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商务〔2017〕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78号)、《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商务〔2016〕28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本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示范项目建设工作,特制定《厦门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3月9日
厦门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我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加强和规范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7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和《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商务〔2016〕284号)文件要求,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厦门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地方财政安排我市专项用于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我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协调、项目实施、评估验收和管理维护,提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建议。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按要求审核拨付项目资金,并会同市商务局对资金使用实施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政府追溯系统建设。支持全市重要产品追溯统一平台及各政府部门追溯子系统建设投入,包括软件和数据库开发应用,硬件设施设备更新、投入、改造,网络租用,机房建设,项目监理,系统平台接口研发与技术对接,以及系统运行维护,信息安全防护保障等费用。
对于政府其他部门已另行完成立项程序并符合示范工作方向和要求的项目,可直接列为示范项目予以支持。
(二)企业追溯系统建设。对具备一定规模,且有较强的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信息化基础条件较好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包含批发市场等)开展追溯体系建设予以补助,主要包括根据追溯体系建设需要进行必要的软硬件(含基础设施)投入、更新、改造,与产品追溯密切关联的设备设施投入,企业二维码等追溯技术推广应用,系统对接等费用。
(三)追溯认证标准体系建设。是指委托第三方机构制定追溯体系标准规范,开展检验认证技术研究。
(四)追溯体系工作经费。用于宣传推广、调研、培训以及组织项目咨询、申报、认定、评审、验收、绩效评价、审计检查等费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一)市级重要产品追溯统一平台及各政府部门追溯子系统建设等公益性项目由财政全额支持,项目单位应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二)企业申报的追溯体系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总投资不高于50%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追溯认证标准体系建设,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四)追溯体系工作经费的支出标准严格按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用于市级重要产品追溯统一平台及各政府部门追溯子系统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以及改造升级、扩充完善等,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
第九条 项目申报和资金核拨程序
(一)公开征集。市商务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受理。申报单位编写资金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及有关材料,并按时报送市商务局。
(三)项目评审及确定。申报的项目需符合示范工作要求,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方案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市财政信息中心对专家评审后的信息化项目费用进行核算并出具核算结果。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项目核算结果及专项资金规模对集中评审后的项目进行筛选,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及资金预算。
(四)评估验收。项目建成后,需保障追溯数据传输至市级重要产品追溯统一平台,并确保数据真实可信、链条完整、实时可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五)项目公示。项目评审结果在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
政府部门主导的追溯子系统建设等公益性项目。必要时可给予不高于资金预算50%的预拨资金。评估验收合格后,依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程序拨付剩余资金。
企业追溯系统项目。项目通过评审并启动后可给予不高于拟补助金额30%的首期款。已完成总投资额50%以上的项目,可提出进度资金拨付申请,经第三方中介评审机构审计确认,可按进度给予进度款,首期款和进度款累计不超过补助金额的50%。评估验收合格后,根据第三方审计结果确定最终补助金额,支付尾款。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 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企业须建立完整的档案,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效果等实施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制度。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已获得中央财政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同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在审计、稽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项目申报单位不得申报。对企业或其他机构失信造假的行为,将记录纳入商务信用体系,对失信造假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未通过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验收的追溯项目,将如数追回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2017年3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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