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农〔2017〕3号《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50:06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农〔2017〕3号





各区财政局、市粮食局第一、二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16〕31号)及《关于加强我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府〔2013〕299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粮食局


2017年1月26日



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16〕31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府〔2013〕299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加强我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扶持粮食经营企业做强做大,夯实我市粮源筹措、应急加工、应急供应网点和粮食仓储配送能力等应急保障基础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我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是指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在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运输、储备、加工以及配送供应所开展的前瞻性建设工作。本办法扶持的企业主要为我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以及达到《厦门市引粮入厦奖励实施方案》奖励条件的我市粮食经营企业。


我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是指按照《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厦粮行[2015]94号)经市粮食局审核认定的我市应急定点供应粮店、应急定点粮油加工企业、重点粮油商贸企业和重点粮油仓储配送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科学合理、突出重点、公开公正、先建后补、专款专用、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二)其他可用于扶持我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参与项目审查,会同市粮食局确定拟支持项目、委托市财政审核中心开展申报项目资料审核、下达专项资金等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区财政局负责下达至本区专项资金的管理,参与本行政区企业申报项目初审和上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市粮食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协调粮食分局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预〔2015〕27号)开展项目的申报、初审,建立“项目库”。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支持项目,负责拟支持项目公示并参与下达专项资金等工作,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厦财预〔2015〕39号),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市粮食局第一、二分局负责所辖区企业申报项目初审和上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扶持对象与扶持方式


第七条 扶持对象主要包括我市商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市粮食局审核认定的我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及符合《厦门市引粮入厦奖励实施方案》奖励条件的企业。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企业上一年度投资审核金额或调入我市粮食审核数量给予一定奖励(补助)。


第三章 项目范围和扶持标准


第八条 范围与标准


(一)应急定点供应粮店:


1.对其门店装修,安全生产、粮油经营、信息化建设以及检化验能力建设等方面所需设施设备的购买与更新改造,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家门店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对协议承担政府粮食应急供应任务的定点供应粮店,每年给予3000元补助。


(二)应急定点粮油加工企业及重点粮油仓储配送企业:对其厂房、仓库、生产配套建筑和道路的建设与更新改造,和安全生产,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改造,扩大粮油加工能力,粮油质量卫生过程控制与检验,应用信息和互联网技术改进经营管理,加强配送能力等方面的建设,按不超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三)我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到省内外粮食主产区投资建设、收购(控股)并自营粮食仓储设施,或在粮食主产区投资建设、收购(控股)并自营大米加工厂的,取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诺所经营的粮食在厦门市粮食应急状态下无条件归企业调回厦门,按不超过其在外投资额2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引粮入厦奖励: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九条 项目补助或奖励金额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数和符合申请条件企业的申报情况等实际情形进行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在同安、翔安区或集美、海沧区进行商事登记的粮食经营企业,分别向市粮食局第一分局或第二分局提出申请,由粮食分局会同企业所在地区财政局联合审查申请材料并形成推荐意见后,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具体时间在申报指南中另行明确。


在市市场监管局或思明区、湖里区、厦门自贸片区、厦门火炬高新区进行商事登记的粮食经营企业向市粮食局或所在地的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后,集中到市粮食局、市财政局会审。具体时间在申报指南中另行明确。


粮食分局和区财政局应首先对推荐项目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认真核查,对申报项目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粮食局与其分局、市财政局及区财政局按分工组织开展接受申请和项目汇总,对申请项目和申报凭证材料分别进行初审,组织实地调查与核实,并委托市财政审核中心对申报凭证材料、申报项目实际投资及资金支出情况、利息支出情况等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和意见。


第十二条 市粮食局负责将拟扶持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骗取、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粮食分局、区财政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年终应将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评估。


第十五条 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收缴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外,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政策性用粮的采购、代储代轮换以及遵照政府有关部门调控指令,按规定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与时间要求采购粮油运回我市供应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负责解释。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农〔2014〕2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2017年1月26日印发



附件下载: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3688.html

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