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建自贸〔2017〕8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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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建自贸〔2017〕8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厦委办〔2017〕10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的管理,我局制定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17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房屋建筑施工图


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令”)、《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贸试验区内,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和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同级审查,是指同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对自贸试验区内房屋建筑工程进行的审查。


按照本办法规定,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设计企业,称为施工图审查单位(以下简称审查单位)。


第三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自贸试验区的同级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第四条审查单位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予以确定。审查人员由审查单位报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单位和审查人员列入名录。


第五条审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市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单位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四)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建筑专业不少于3人,电气、暖通、给排水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五)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审查人员年龄不得超过75岁。


第六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必须委托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审查单位进行审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图送审查单位审查,并与审查单位签订审查合同。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单位,但选择的审查单位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施工图应坚持一次性送审的原则,不得分专业送审或分阶段送审。对于因技术等特殊情况确需分阶段送审的项目,在保证质量安全和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分阶段送审,但应委托同一审查单位。


第九条以下设计内容不必报送审查单位审查:


(一)非房屋建筑工程工程;


(二)工业工程中的工艺、构筑物;


(三)绿化工程、建筑智能化专项工程;


(四)未涉及主体承重结构变动、使用功能变化以及未超过原设计荷载的装修改造、立面改造工程;


(五)未涉及第1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一般性设计变更;


(六)施工过程中临时技术措施设计等;


(七)抢险救灾的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


第十条建设单位委托审查单位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一)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设计文件图纸专用章;


(二)工程设计合同;


(三)全套施工图及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1.全套施工图(一式四份);


2.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规划批准文件(总平图、红线图、单体方案)等;


3.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及其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


4.各专业主要计算书和相应的计算软件名称、版本号及其有效性证明;


5.设计内容超出现行设计标准、规范规定的,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的专家论证会或评审会的相关文件资料;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单位应不予受理:


(一)建设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未按规定提供资料的;


(二)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不予签订合同或提出其他无理要求的;


(三)施工图明显不满足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的;


(四)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但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变更依据不全的;


(五)项目设计人员组成专业配套不全或施工图工程信息区存在设计、校对、审核、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审定人累计不足三人的。


第十二条审查单位应当先进行政策性审查,政策性审查合格的,方可开展技术性审查。政策性审查的内容包括设计企业的资质、省外设计单位进闽备案办理情况、设计人员的资格、签章要求和其他必须审查的内容。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均合格的,方可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十三条审查单位应当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施工图审查要点开展技术性审查工作。


审查单位应按照工程项目设计合同签订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中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视为无效,不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参考性依据。


第十四条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为15个工作日;


(二)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单位的复审时间。


第十五条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单位应当出具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并在全套施工图纸(含重大设计变更图纸)上按规定盖章。


全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共四套,分别由审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现场存档或使用。


审查单位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单位公章。


审查单位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告市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单位复审。


第十六条审查单位应做好审查项目的审查情况记录,并将审查报告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审查情况,如实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审查单位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对规定必须审查内容外的技术标准等内容,审查单位可提出建设性修改意见,并记入审查报告书,但不强制要求修改。


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审查单位除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对项目使用功能的设计合理性也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发现的问题督促设计单位落实整改。


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单位应在审查完毕之日起5日内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一)施工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二)违反资质管理、执业注册管理等规定,超越业务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图纸专用章、执业注册章或设计人员签字等存在弄虚作假的;


(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出版正式图,供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使用。正式图标题栏应注明审查单位名称,并按规定加盖设计单位图纸专用章和执业注册章。设计单位应对出版的正式图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设计变更内容涉及第1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凡存在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变更后的施工图(以“云线”标出变更内容)与相关证明材料(如建设单位变更理由和依据书面材料、规划等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设计单位的变更说明等)一并送原审查单位审查。


对于重大设计变更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后应出具新的审查报告书,不再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涉及建设规模或使用功能改变的,审查单位应按新项目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等资料,原审查合格书作废。审查单位应负责收回原审查合格书及全套资料。


第二十一条审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计算书及相应电子文件等全套资料应归档保存,其中施工图纸的保存期限为出具审查合格书之日起不少于五年。重大设计变更的图纸和审查报告书,应与原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建设单位在领取审查合格书前应向审查单位提供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和结构计算原始数据的电子文件(只读),并对提供的电子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审查单位应将建设单位提供的电子文件资料妥善保存,以备查验,不得擅自提供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二条审查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从事审查工作,并依法予以处理:


(一)在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未能发现施工图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施工图未经审查即在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


(三)在审查工作中,被市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等处理一年内累计达到二次及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查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双随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单位报告的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审查单位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再将其列入审查单位名录。


对审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厦门市建设局2017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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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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