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人社〔2017〕98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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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人社〔2017〕98号





各有关处室、单位: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4月6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4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诚信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存储、发布、应用和管理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人社部门和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存储、发布、应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承担公共事务管理或者服务职能的下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信用工作。人社部门相关处室(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存储、发布、应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反乐动体育ldsports5.0 ,要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公共信用信息主要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警示信息、提示信息等构成,并根据社会信用代码一码制度归集记录。


社会信用代码一码制度是指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以公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的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基本信息是指信息主体的基础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息主体登记信息;


(二)经营许可信息;


(三)资质等级信息;


(四)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


(五)个人身份登记信息;


(六)人社部门对信息主体进行专项或周期性监督检查的结果;


(七)人社部门依法可以记录的其他身份或资质、资格信息。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良好信息是指信息主体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息主体受到区级以上人社部门通报表扬、表彰和奖励的情况;


(二)信息主体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类管理中的等级评定信息;


(三)依法可以记录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其他良好信息;


(四)人社部门认为应当记入的良好信息。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警示信息是指信息主体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所产生的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应告知情况、违背向人社部门作出的书面承诺信息;


(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四)不履行法定义务。


上述四项内容,结合本系统业务实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情形:


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登记手续。


2.用人单位或个人采取故意隐瞒、虚报或伪造、变造有关证明材料,或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各项社会保险补贴(补助)、人才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留学人员相关扶持资金等政策性优惠。


3.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4.用人单位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5.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违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6.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7.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8.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9.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


10.用人单位或个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11.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12.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13.用人单位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14.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15.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6.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弄虚作假、虚假伪造学历、资历,虚报业务成绩和工作量以及剽窃他人成果,抄袭或让人代写论文、工作总结、业务报告的行为。


17.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继续教育学时验证时,弄虚作假、虚报学时。


18.专业技术人员在考试报名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成绩证明。


19.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或劳动力交流洽谈会。


20.办理人事关系调动、人才柔性引进、技能人才落户手续过程中,信息做假,提供虚假证件,违背向人社部门作出的书面承诺信息。


21.外国人、台港澳人员来厦实际从事工作、实际居住地等要素与提交办理相关工作证件时提交的信息不一致。


22.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单位未提交真实有效的票据和材料用于年度经费核销。


23.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未达到公安消防系统的要求或未按时定期维护、更换相关设备设施。


24.培训机构办学地址与许可证注册地址不一致,或未按规定流程申请变更办学地址。


25.培训机构实际办学培训内容范围与许可范围不一致,或超范围办学。


26.培训机构师资要求未达标或与办学类型不匹配。


27.培训机构收费标准未按照物价部门相关要求进行收费,或变相进行额外收费。


28.不经许可、超范围或者非法实施劳务派遣、特殊工时等许可事项,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特殊工时等许可资格。


29.用人单位屡次经其员工投诉社保费欠缴,欠缴人数30人以上(含30人)且欠费达半年以上(含半年),经社保经办机构稽核责令改正,拒不整改;对于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经催告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


30.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中,用人单位及相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作伪证。


第十条提示信息是指信息主体尚未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有可能产生违法风险的行为记录。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保存


第十一条市人社局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信息数据库,采集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采集由市人社局信用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按季度采集。


人社部门相关处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采集、提供所产生和掌握的信息,对其采集、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信息变动应及时上报更新。


第十二条对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实行永久保存。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定期对信用信息数据进行备份,防止丢失。


第十三条信用信息必须明确记录期限。


(一)以行政文书出具时间为信息记录保存起始时间;


(二)基本信息,记录期限至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之后满3年或者自然人死亡止;


(三)良好信息有有效期的,记录期限与有效期一致;良好信息无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被取消之日止;


(四)警示信息和提示信息,记录期限为5年,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记录期限届满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信息数据库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信息。


第四章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


第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社会公开、政务共享和授权查询的方式披露。


提示信息不予公开披露。


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不予公开披露,可通过本人查询、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人社部门信用信息管理部门面向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用厦门”网站或人社部门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查询属性为社会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自己社会公开部分以外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向人社部门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和依据法律法规承担公共事务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单位、组织因履行公共管理职责需要,可以凭有效证明,申请查询与其履行公共管理职责需要相关的政务共享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授权查询和政务共享查询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第五章信息修复与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失信行为具备整改纠正条件的,人社部门在采集记录失信信息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信息主体在45日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信用记录修复。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查申请人的整改情况,对符合要求的整改行为办理信用修复。


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披露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市人社局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确有错误的信息予以更正,对无法核实真实性的信息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


在处理异议申请期间,应当暂停披露该异议信息。


有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厦府[2015]307号)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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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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