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交安〔2017〕13号《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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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交安〔2017〕13号





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各区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处、市公路局、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质监站、市交通信息指挥中心:


《厦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暂行办法》已经5月5日市交通运输工委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5月25日


厦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


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举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结合厦门交通运输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处、市公路局、市交通质监站应当建立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等,受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可向所在地的市或区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处、市公路局、市交通质监站受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涉及跨区、跨部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督办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传真、书信、音像制品、电子邮件和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时应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电话、邮箱、通信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


第六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 受理举报时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八条 举报的核实:


(一)举报的内容由各区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处、市公路局、市交通质监站指定内设机构进行核实,必要时应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核实。


(二)举报的核实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合理地开展工作,防止主观臆断。


(三)与举报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四)举报的核实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60日。


(五)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透露举报人的信息。


(六)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七)宣传报道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九条 举报经查属实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的受理、核实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一)收到举报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对属于职权范围的举报不予受理的。


(二)应当履行查处职责而未履行职责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举报核实处理的。


(四)处理举报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举报事故材料的。


(六)故意将举报人的举报材料或者个人信息等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举报对象的。


(七)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举报联系方式:


工作时间:0592-12328,传真:0592-2660780。


非工作时间:0592-12328,传真:0592-2660616。


网上举报网址:http://www.xmcp.gov.cn。


信函举报地址: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安监与综治处(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65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2017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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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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