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市政园林〔2017〕271号《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环保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50:21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环保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市政园林〔2017〕271号





思明、湖里区市政园林局,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洗车场管理,引导洗车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市市政园林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制定了《厦门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环保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7年5月18日


厦门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保护合法经营,规范车辆清洗经营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服务的机动车洗车场(以下简称洗车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洗车场,是指具备固定经营场所,配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身清洁、排水、污水预处理等设施设备,以机动车有偿清洗为主营业务的机动车清洗服务场所。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洗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区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洗车场的监督管理和排水许可的审批办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洗车场未经许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损坏市政设施、占道洗车、不按规定操作,致使污水外流等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及涉及环境敏感区(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洗车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及非环境敏感区的实行备案管理。


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洗车场的商事主体登记。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涉及洗车场道路开口备案工作,并对洗车场周边的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水洗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 洗车场的开办和经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水、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洗车场。设置洗车场的,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备案手续、城市排水许可等相关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洗车经营。


第七条 设置洗车场应当建设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沉砂池、隔油池,洗车区周围设置排水沟或者截水沟,做到雨污分流,符合环保、排水、节水、环境卫生等相关要求。


第八条 洗车场应当定期清疏、维护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预处理设施,确保排水通畅。


第九条 洗车场应使用再生水或安装使用循环水设施、节水型清洗设备,洗车用水定额应符合《厦门市主要工业用水行业及城市生活用水定额》中节水洗车定额。


第十条 洗车场店面装修应符合厦门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一条 下列场所禁止设置洗车场


(一)商住楼和住宅楼内;


(二)城市道路、城市绿地等公共用地;


(三)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大门两侧100米距离以内;


(四)其它法律法规禁止开办机动车洗车场的区域。


第十二条 洗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办公室2017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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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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